“少年不可欺”,版权亦不可欺

01.12.2014  13:13

  19岁科技少年NIKO通过气球拍摄地球,被曝创意遭制片人欺骗套取做商业广告,发长文《少年不可欺》怒揭被“欺骗”全过程!@优酷之后回应称将严查。

  为“少年”维权指一条法律路径

  如果少年的说法属实,双方既然有过磋商,即便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少年也可以尝试《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进行维权。

  和多数人一样,我也很同情这位撰文的少年,但从知识产权律师的角度看,此事维权并不容易:优酷制作的放飞热气球短片借鉴的是少年的经历,在《著作权法》上属于创意,不受法律保护;照片是气球上相机自动拍摄的,不属于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通过著作权保护有争议;从《合同法》角度,双方的合同并没有正式签署,因此无法通过常规的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进行维权。如果少年的说法属实,他应该如何维权?

  借鉴创意该通过《著作权法》还是《合同法》维权?

  《著作权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创意表达二分法”,即只保护作品的内容,但不保护作品的创意。即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内容的属于著作权侵权,但借鉴创意后自行创作作品的则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为什么会有这个规定,因为创意无法具体化,如果予以保护,会影响全社会自由创作的公共利益。目前受创意不被保护困扰的领域很多,比如电视节目,尤其是选秀节目的内容编排,游戏软件的玩法等。

  优酷在《少年不可欺》一文成为热点后,立刻把名为《国外少年玩转气球航拍集锦》的视频放在首页显著位置推荐,可能也是为了提示公众创意不受保护:用热气球拍地球照片的创意是外国人首创的,少年也是借鉴别人的。

  我认为,如果优酷不与少年接触,仅仅根据少年发布在网上的《追气球的熊孩子》的文章拍摄短片,那么少年确实就很难就抄袭创意进行维权。但双方既然有过磋商,即便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少年也可以尝试《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进行维权。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案中,如果进入诉讼,少年可以通过电子邮件记录证明优酷工作人员借磋商拍片为名套取其放飞气球经历属实的,我认为法院应该会判决优酷构成缔约过失,反之,则不构成。

  通过前面的分析,大家也可以看出本案真的要维权,技术难度还是不小的,但如果有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内容其实就是约束签约阶段双方行为的,此时追究缔约过失、著作权侵权责任就会方便很多,胜诉概率也会大不少。

  游云庭(知识产权律师)

  少年不可欺,所有创作者都不可欺

  “少年不可欺”事件,应让更多的人意识到所有的创作者都不可欺,一些公司更应把抄袭当做严禁触碰的“天条”。

  “一个19岁的普通少年怎样跟这些行业巨无霸抗衡呢?”NIKO EDWARDS在《少年不可欺》一文中的无奈追问,没过两天就有了答案。答案出人意料也给人惊喜,现在已经不是19岁少年如何抗衡优酷、陌陌这两个“行业巨无霸”了,而是“巨无霸”们该如何应付这位少年与他身后熊熊燃烧的网络怒火。

  陌陌第一时间撇清关系,发表声明“尊重梦想 少年可期”,试图与少年站在同一战壕。优酷则在危机公关的深海里苦苦挣扎。事到如今,早已不是“6000块钱”的范畴了。

  一个人的战斗,在几十个小时的时间里变成大家对“盗版文化”的愤慨。这说明,大家对“盗版文化”从熟视无睹到义愤填膺的心态转变。

  不知从何时起,盗版成为我们这个社会一道显著的风景线。不仅消费者不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有的创作者也不尊重其他创作者的权益。一些人“抄袭有理”的心态并非个案。

  盗版文化之所以盛行,与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欠缺关系最密切,但与公众的意识也有关系。执法不严与法不责众互相促进。在人人都用盗版软件、看盗版电影的环境里,被侵权者向舆论诉苦并不会得到多少帮助,反而会出现“抄袭火了那是人家有本事”的辩护。

  但是这两年,事情正在悄悄起变化。公众对抄袭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尤其是事关大公司和名人的时候。哪怕被抄的是一个段子、一幅插图,并不涉及多少经济利益,只要原作者指出,也往往能引来许多陌生的支援者,进而逼迫抄袭者改正。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公司将“支持原创和版权”写入自己的主张,包括优酷与陌陌。具体到“少年不可欺”,我并不认为优酷是自上而下有意抄袭,有可能是整个公司被个别员工的不当行为“连累”了。但这次教训足够深刻,可以督促其强化管理,更把抄袭当做严禁触碰的“天条”。

  所以,我是以乐观心态看待“少年不可欺”事件的。一次充分的网络动员,让个别公司意识到一个少年的不可欺,同时也让更多的人意识到所有的创作者都不可欺。一个社会对知识创意的尊重,正是这样逐渐建立起来的。愿我们从这个事件出发,最终远离“盗版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