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检查全面复查工作的通知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
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检查全面复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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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厅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坚决查处和彻底杜绝各种形式的“小金库”,检验和巩固“小金库”自查自纠工作成果,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浙水财办〔2018〕12号)的要求,我厅“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进入全面复查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纠防结合、注重预防”治理方针和全面复查、重点抽查、务求实效的原则,整体部署,分项实施,聚焦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突出问题导向,加大清理排查力度,推动“小金库”检查工作向纵深开展,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从源头上防止并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 二、复查范围 《浙江省水利厅“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中所涵盖的检查对象。 三、复查内容 (一)对厅属各单位2015年以来财务收支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逐项排查,对尚未整改落实的事项以及“小金库”问题易发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核查或延伸检查,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关联单位。收入情况:重点核查资产处置、出租收入,经营收入;支出情况:重点核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租赁费和咨询费。往来款项:重点关注一些长期挂账或异常的往来款项。 (二)对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及基金会开展重点检查,核实收入来源和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财经法律法规、《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三)全面清理国有(或控股)企业、社会团体银行账户(工作方案详见附件)。 (四)对有具体举报线索、自查自纠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实施专项核查。 四、时间安排 全面复查工作时间为2018年8月6日至8月25日。 五、工作要求 此次全面复查工作在厅“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财务审计处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及时、客观、真实地提供检查所需资料、反馈检查意见,确保复查工作圆满完成。
浙江省水利厅 2018年8月8日 附件 浙江省水利厅国有(或控股)企业、社会团体银行账户清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银行账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堵塞资金管理漏洞,防控资金管理风险,切实做到账户严格管理、资金运作规范、监督管理到位,坚决铲除滋生“小金库”的土壤,从源头上防治并杜绝“小金库”。 二、清理范围 本次银行账户清理范围为截至2018年7月31日厅属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工会、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定期存单、保函保证金、七天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不包括工资代发户。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报告阶段(截至2018年8月15日) 凡属于清理范围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各类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查,按照必须与本单位业务内容相一致,必须与资金结算需求相适应的要求,对现有银行账户提出保留、撤销或归并的建议(对需要一定期限撤销或归并的账户请在备注栏单独注明拟撤销的条件及时间),如实填报《浙江省水利厅国有(或控股)企业、社会团体银行账户清理登记表》(见附表);厅属各单位审查后负责汇总填报,并于8月15日前上报厅财务审计处(纸质1份和电子文档,联系人:林文平联系电话:87826518)。 (二)核查界定阶段(截至2018年8月20日) 厅财务审计处对各单位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对拟撤销、归并的银行账户提出处理意见,限期完成。 对于无实质性业务结算需要及长期睡眠、利用率低、余额小的账户原则上应当予以撤销或归并;特殊情况确需保留的,应充分说明保留的理由(可另附纸说明并盖章)。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机制。银行账户清理工作在在厅“小金库”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厅财务审计处负责实施。 (二)强化工作责任。厅属各单位及国有(或控股)企业、社会团体要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工作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本次专项清理任务。要按照规范管理,强化监管、预防风险的总体要求,如实提出银行账户保留、归并、撤销等意见建议。
附件:浙江省水利厅国有(或控股)企业、社会团体银行账户清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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