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擅自买的高档玩具,该谁买单?

14.01.2015  13:46
 
  一小学生在文具店里看上一玩具,爱不释手,想买,摸摸口袋钱不够,又不好开口,店主看到小孩这么喜欢,就说“我反正跟你妈妈认识,你喜欢的话就先拿去吧,明天叫你妈妈过来把钱给我就好了。”小孩兴高采烈地拿着玩具离开了。

  回家后,小孩把事情一五一十地告诉了父母,父亲一听不同意,心想这玩具要140多元,怎么可以不经我们家长同意就擅自卖给未成年人呢,于是带着小孩去文具店理论,要求退款,商家家认为这玩具包装盒已拆,不能再出售,不予退款,双方僵持不下,无奈之下马先生拨打了12315申诉热线。

  瑞安市市场监管局锦湖所受理该起申诉之后立刻前往该家文具店进行调查。经核实,这名小学生确实在该店购买了一个140多元的玩具,但商家家认为,经常会有小孩子单独过来购买东西,不可能一一询问是否经过家长同意,再说马先生的儿子购买玩具属于自愿行为,自己并没有强制购买行为,商品也是明码标价,其价格和质量没有欺骗行为,不愿予以退款。

  1月12日,该所维权人员再次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并指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马先生的儿子购买玩具虽为其自愿行为,但其系未成年人,属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家长对此交易不认可,商家这行为确有失责之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工作人员积极调解,最终商家答应赔给马先生120元作为补偿。马先生觉得自己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对孩子疏于监督,对该起事件的发生,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于是只收下100元,返还20元给店主,双方表示满意。

  对此,瑞安市市监管局提醒各位家长:孩子(特别是小学阶段)的辨别能力低,作为监护人,应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积极引导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作为经营者,不能为了赚钱就违背商业道德,把不属于未成年孩子购买的贵重商品卖给他们,应自觉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