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
浙水办农〔2015〕20号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小型 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工作的通知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并充分发挥效益,根据《浙江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浙水农〔2015〕52号),决定开展2015年度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和范围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对象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评价工程范围为小型水库,50年一遇标准以下的海塘工程(含沿塘水闸、口门等交叉建筑物),省级和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标准以下的堤防工程,县级及以下河道上的堤防工程(含沿堤水闸、涵闸等交叉建筑物),山塘、堰坝、渠道、水闸、泵站、高效节水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等。 二、组织形式 1.县级自查,11月15日至12月10日; 2.市级复评,12月11日至12月31日; 3.省级抽评,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0日。省级抽评将委托省水利水电工程局组织开展。 三、有关要求 1.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内容包括管理体制建设和工程管理实绩两部分。鉴于今年首次开展试评价工作,大部分地区尚不具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设工作基础,因此,本次评价工作的重点为工程管理实绩情况。 2.县级自查报告(参见《浙江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浙水农〔2015〕52号)附件4)、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调查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公众问卷(20份)、相关佐证材料等县级自查资料请于12月10日前提交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复评报告及县(市、区)自评资料请于12月31日邮递至省水利水电工程局。 3.请各地按照《浙江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办法(试行)》和本通知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填写附件,市水利局汇总后于12月11日前反馈至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水利工程管理资金分配的主要绩效因素。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水利厅农水局: 苗海涛,0571-87826541; 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吴国燕,0571-87807598, 传真:0571-87801502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58号, 邮政编码:310020。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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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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