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机械车位有了“法律身份”
王女士是温州市鹿城区龟湖路“名豪园”的业主,2006年10月,她花23万元购买了小区地下机械车位。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09年车位交付后,王女士就立即向相关部门缴纳了6900元契税。原本以为房产公司会如约履行权证办理义务,谁知一等再等,手头拿着的只有“地下室机械车位买卖合同”,没有等来“法律身份”。
相同情况的还有小区另外28户住户。2014年3月17日,王女士等业主将房产公司起诉到鹿城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房产公司觉得很委屈:“产权登记部门提出,机械停车位属于机械设备,不属于不动产,不具有固定界限,不能独立使用,不符合登记的客体要求,所以不予登记。”
鹿城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因机械车位是属于机械设备还是不动产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且近几年关于地下车库的登记工作一直处于停滞状态,所以导致这批业主购买的机械车位一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为此,鹿城法院多次与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沟通,并根据机械车位的机械特点和使用性质,结合审判实际,向该单位发出《关于规范商品房地下车库权属登记的建议》,建议就商品房地下空间车位登记问题会同规划、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研究并制定规范性文件,同时建议对商品房地下空间车位登记进行分类管理,对已出售的符合条件的地下车位给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新建商品房地下车位在出售前明确能否登记产权。
这一司法建议引起了温州市住建委及温州市政府的重视并被采纳。2014年9月,温州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明确指明机械车位或人防结建部位的机动车位,不单独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但在业主的房屋所有权证附注栏中进行备注说明。
“房屋登记中心开始陆续登记机械车位了。”房产公司方面表示也很开心,和业主之间闹了近9年的矛盾终于化解了,业主们购买的机械车位经过房屋登记中心登记之后有了“身份”,包括王女士在内的29户住户全部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