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醉酒后打的,溺死在公园
28.04.2015 11:11
本文来源: 法院
除了出租车司机,家属还告了另一个人———当时与小柯一同喝酒的女子冯某,认为冯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才有了后面的悲剧。
昨天,拱墅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冯某要承担10%的责任。
死者小柯在杭州闯荡多年,因为是做设计工作的,平时应酬较多。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13年12月11日晚,小柯约了冯某一起吃饭。两人边喝酒边聊天,不知不觉就到了晚上11点,接着冯某又邀请小柯去KTV唱歌。但是到了KTV门口,小柯说自己喝多了难受,不想唱歌,就打了一辆出租车。冯某见小柯要走,便和他聊了几句。
在法院的判决书中,有一段事实很关键。当时,出租车司机对冯某说,“他(指小柯)酒喝多了我不送,要么你跟他一起去”。但冯某对司机说,“他去哪里你给他送去好了”。后来,小柯说要去城西银泰,司机就开车出发了。据司机说,小柯到目的地附近就下车了。谁也没有想到,第二天,小柯竟被发现溺死在附近公园的池塘内。经法医鉴定,小柯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
拱墅法院认为,从法律角度分析,小柯饮酒后的溺亡,属于民法范畴的一般侵权。与小柯一起喝酒的冯某,在小柯过量饮酒的情况下,没有尽到提醒、劝阻其不能再喝酒等义务,也未在饮酒后采取护送、通知家人或报警等措施对小柯的人身予以适当保护,致其醉酒后溺死,冯某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法院认为,死者小柯作为成年人,明知饮酒应当量力而行、过多饮酒存在风险,却没有予以足够的注意与防范,不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仍过量饮酒,是致其最终因醉酒溺亡的主要原因。法院认为,小柯自己要负上主要责任,冯某的责任相对减轻。
昨天,拱墅法院一审判决冯某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小柯家属122728元。
本文来源: 法院
28.04.2015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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