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财产保护”列入反家暴“保护令”
06.03.2015 11:14
本文来源: 法院
瑞安法院发的这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人是卢女士。卢女士是瑞安市陶山镇人,50岁。她与57岁的丈夫唐某某,幼年由长辈做主订立婚约,成年后依农村习俗成婚,后育有二女(现均已成年)。卢女士说,自2013年始,唐某某经常无故对她拳脚相向,后来甚至殴打两个女儿。今年2月7日,唐某某又殴打了卢女士,致使她脚踝受伤,后经民警教育作罢。当晚,唐某某还辱骂卢女士,并威胁要将她打死。
“我曾两次报警,民警也曾两次出警,对他批评教育,但都没有用,我实在是没有办法了。”卢女士说,最后她只能向法庭求助。
瑞安法院陶山法庭查明,卢女士被唐某某殴打的事实客观存在,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一款规定,这份裁定首次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范围,从人身权益拓展至财产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称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施暴人的肢体和精神等暴力行径作出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够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将事后惩罚变为事前保护,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陶山法庭庭长薛箴言说。
自2012年开始,瑞安法院陶山法庭开始尝试在家暴案件中使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2013年制发了全省首份“人身远离令”,并与当地陶山镇向荣村共建“无家暴”示范村,2014年在法庭诉讼服务中心专门开设家暴维权专窗,并将涉家暴婚姻纠纷诉讼指引以“法官提醒”形式附在判决书尾部向当事人发送。
对于《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薛箴言认为,该意见将大大推进反家暴工作,一方面有利于社会改变对家暴的认识,另一方面则有利于促进有关部门在反家暴中的协同,从而改变反家暴中存在的举证难等问题。
本文来源: 法院
06.03.2015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