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访牟利”虚假诉讼者说“不”!
缠访闹访、阻却执行、虚假诉讼、网上发帖造谣辱骂法官……对于凡此种种嚣张离谱的行为如果漠视不管,势必严重侵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最终会以牺牲整个社会诚信为代价。浙江省金华市两级法院对此公开亮剑说“不”!
1月15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维护司法权威专项整治活动”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解读相关法律政策精神。
记者了解到,2013年以来,金华中院将打击与防范虚假诉讼、惩治拒执行为、加强基层一线干警履职保障等列入年度重点工作,2015年又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维护司法权威专项整治活动”,对缠访闹访、阻却执行、妨碍公正、侵扰司法四类侵害司法权威行为集中整治。2013年至2015年,全市法院共训诫1人,责令具结悔过2人,罚款48人,治安拘留3人,司法拘留2748人,追究刑事责任89人。
“以访牟利”被判敲诈勒索罪
近年来,少数信访当事人非法上访现象愈演愈烈,有的暴力阻碍劝访人员,甚至利用非法上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扰乱信访秩序。金华中院就通报了一起典型的“以访牟利”案例。
朱某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进入刑事诉讼,前后两个涉案损失鉴定的数额明显不同。2010年5月开始,石甲、石乙为此多次到杭州和北京上访,迫使朱某花钱与其协商解决,朱某被迫支付了21万元。
宗某经营的农业生态园内存在违章建筑。2010年6、7月开始,石甲、石乙为此持续到杭州、北京上访,迫使宗某花钱与其协商解决。宗某最后被迫支付了8万元。
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石甲、石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擅自出卖被查封房产被判拒不执行判决罪
近年来,一些当事人对生效判决和法院执行强制措施缺少应有的敬畏,以各种方式抗拒逃避执行。金华法院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生效裁判行为,重点整治通过转移财产、恶意串通等方式逃避执行,或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
冯某因拖欠他人借款被卷入两起诉讼。2006年9月8日,根据权利人申请,法院依法查封了冯某一处房产。因冯某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09年2月23日,冯某趁查封期限届满二年自动解除之机,以19万元的价格将房产转卖给他人,所得钱款在扣除房贷后剩余96000元,被其私下支取,致使两个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冯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拒不腾房被判拒不执行裁定罪
被执行人腾房难是执行工作中的“硬骨头”,实践中,在被执行房屋拍卖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有条件腾空住房而拒不履行的情形比较普遍。通过刑事手段,对被执行人判处拒不执行裁定罪,意味着拒不腾空住房的被执行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社会上形成了强大威慑力和震慑力。
朱某在浦江县有一处房产,该房产上面已经被设定抵押。因到期未归还债务,2013年8月21日,法院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确认以该房产清偿债务116.8万元。2014年2月25日,法院依法裁定进入拍卖程序,同时发布公告责令朱某及其亲属于2014年9月21日前迁出该房屋。经三次拍卖均未成交后,法院裁定该房产以物抵债。但朱某超过规定时限拒不腾空,致使该案无法执行。
浦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虚构债务参与执行分配被判妨害作证罪
面对当前虚假诉讼多发的新情况,金华中院会同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建立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联席会议制度,重点整治伪造证据、虚构事实、串通他人作伪证,试图通过虚假诉讼骗取不当利益,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
2014年4月26日,裘某为他人借款100万元提供担保。到期被诉后,裘某名下一处房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为了在房产处置时能够最大限度保住财产份额,裘某与多人恶意串通,在原有真实借款数额基础上分别虚增10万元、20万元、200万元借款,采取循环打款的方式,伪造虚增借款假象并出具相应借条。此后,指使案外人持伪造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经人民调解后予以司法确认结案,有的诉讼调解结案。最后,所有案件均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造成法院多起已生效判决及裁定错误。
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裘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制造多起假案,妨害司法公正,情节严重,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对于身负的担保责任,裘某在代为清偿债务后,本可通过起诉主债务人追偿的方式来维权,但其为了一己私利,恶意串通他人提起虚假诉讼来逃避法律责任,不仅严重亵渎法律和司法尊严,且极大浪费了本就稀缺的司法资源。
网上发帖辱骂法官被处司法拘留
金华两级法院重视当事人闹庭闹访处置工作,重点整治以哄闹法庭、打骂法庭工作人员、恶意散布辱骂法官谣言等方式干扰案件审理的行为。
方某从农村外嫁到城区,但户籍并未迁出。老家村子有笔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可予分配,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规民约,以方某不属于实质意义上村民为由,没有将其列入发放对象。方某为此诉至法院,被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之后提起上诉。期间,方某在当地论坛发表帖子,质疑一审结果并质问承办法官,并陆续在跟帖中发表“法官竟可以如此枉法!”“别让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呀”等言语,引发网友热议。2015年12月30日,法院找其调查谈话,证实其发帖中所称“枉法法官”意指承办法官,也不掌握该法官任何违法违纪线索。经批评教育,方某既不承认行为错误,也不愿意消除不良影响。
武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对方某司法拘留七日,后方某承认错误,向承办法官当面道歉,提前三天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