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区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解读问答
1、户籍制度改革后,城乡居民的户口性质如何登记?
答: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浙江居民户口”。户口登记制度统一后,将根据居住地的不同来区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根据从事的职业区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
2、户籍制度改革之后需要马上更换户口簿和换领居民身份证吗?
答:户籍制度改革后不要求统一更换户口簿和换领居民身份证,原有的户口簿和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继续有效,不影响正常使用。
3、户籍制度改革后,城区的户口可否迁往农村落户?
答:户籍制度改革后,已经迁到城区的户口能否迁往农村落户,要视情况而定。如在城区失去生活基础和住房条件,在农村有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固定住所,可以迁往农村落户,具体条件参考新出台的《杭州市富阳区户口迁移落户暂行规定》来申请办理。但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是不允许迁往农村行政村落户的。
4、户籍制度改革后富阳的婚迁、购房落户政策是否有什么变化?
答:户籍制度改革后在与杭州主城区接轨的过渡期内,富阳的婚迁政策暂保持不变,购房入户政策逐步与杭州主城区政策接轨。具体条件参考新出台的《杭州市富阳区户口迁移落户暂行规定》申请办理。
5、所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浙江居民户口,那么原先的农民的权益能否得到保留?要是以后户口迁移到了城区,这些权益还能享受吗?
答: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基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无论是农业户口登记为浙江居民户口,还是农民进城镇落户,其已经确权到人(户)的农村土地或山林的承包经营权、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中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均保持不变,村级集体不能收回以上权益,让农民放心进城。当然,我们鼓励农户对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也在积极探索、积极尝试农村土地或山林的承包经营权、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中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社员内部有偿退出机制,逐步完善以上权益的依法继承、转让、抵押等后续活权工作。
6、户籍制度改革后,对社会保险参保者有影响吗?
答:没有影响。目前,富阳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不分户籍性质,均可按需参保,既可以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7、户籍制度改革之后,养老待遇有变化吗?
答:没有变化。原属企业退休职工的,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也按原标准享受。
8、户籍制度改革之后,被征地人员是否仍可享受相关待遇?
答:根据《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富阳市实施细则》(富政[2013]3号)被征地人员是指:我区范围内,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所涉及的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在册农业人员。户籍制度改革后,我区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但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参保。
9、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会有变化吗?
答:目前,居民和农民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差异。户籍制度改革后,统一了符合领取条件的农业户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与非农户籍遗属标准。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为870元/月,机关、事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为1010元/月。
10、户籍制度改革后,失业登记政策有无变化?
答:户籍制度改革后,在我区各社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进城镇落户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申请失业登记并办理《杭州市富阳区失业证》。
11、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镇落户农民失业保险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户籍制度改革后,一是进城镇落户农民已在单位就业或被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为其参加失业保险并按城镇职工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二是进城镇落户农民已按照城镇职工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后该段缴费年限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权益保障。
12、户籍制度改革后,申领《杭州市富阳区就业援助证》条件有无变化?
答:户籍制度改革后,按规定办理了失业登记的进城镇落户农民,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可以到落户的社区申请办理《杭州市富阳区就业援助证》。
13、户籍制度改革前后,退役士兵优抚安置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户籍制度改革后,一是将统一城乡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二是农村籍退役士兵也将和城镇籍退役士兵一样,免费参加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14、户籍制度改革后农村低保(残保)标准是否有变化?
答:低保(残保)标准分三年逐步统一,2015年农村低保(残保)标准达到城镇标准的80%。
15、户籍制度改革后,2015年的义务教育招生政策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仍按照2015年2月27日向社会公布的《杭州市富阳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富阳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富教[2015]23号)执行
16、户籍制度改革后,农村私人建房政策有没有变化?
答:户籍制度改革后,我区农村私人建房政策没有变化,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17、户籍制度改革后,公租房、廉租房的申请条件是否有变化?
答:户籍制度改革后,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则我区公租房、廉租房申请条件中的户籍条件相应的由原来的“具有本市常住非农户籍”修改为“具有本区户籍”,其他户籍年限及住房、收入、财产等申请条件不变。
户籍制度改革后户籍申请条件的变化,意味着原来家庭成员均为农业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也可以申请公租房、廉租房,住房保障的覆盖范围由原“居民家庭、一农一居”扩大到全区所有家庭。
18、户籍制度改革前后道路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有变化么?
答:户籍制度改革后凡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因道路交通事故等人身伤害残疾赔偿等标准一律适用城镇居民的标准。
19、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后,我区的计划生育政策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浙江省、杭州市的指导意见,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后,我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计生政策均保持不变。即户籍制度改革前为城镇居民的继续执行城镇计划生育政策,户籍制度改革前为农村居民的继续执行农村居民计划生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