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召开宣传贯彻《江西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电视电话会议

28.11.2014  11:39

  11月25日,江西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农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气象局联合召开宣传贯彻《江西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电视电话会议。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小琴、省政府副省长李炳军出席会议并讲话。江西省气象局局长薛根元在会上发言。


  魏小琴副主任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范机制和多部门参与的决策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行动机制;要加大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特别要针对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实际,逐步建立起覆盖全省乡、村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员队伍,切实提高气象灾害防御效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组织编制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应急演练,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考核。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科技创新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防御水平和服务能力。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适时开展执法检查。


  李炳军副省长就《条例》的贯彻落实提出具体要求。一是要认真组织,扎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广泛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普及,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灾害防范意识。二是要依法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三是要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大力加强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提高城市规划和重大项目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四是要依法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将气象现代化建设纳入政府考核,明确各级政府在气象现代化建设中的目标和任务。五是要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把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与管理工作的领导。


  薛根元局长表示,《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各级气象部门的重要任务。全省气象部门将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把握服务需求,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立足江西实际,加强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气象灾害防御合力;制定配套措施,确保《条例》落到实处。


  2014年9月25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该《条例》分总则,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44条,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