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25.08.2015  20:21
                    2015年7月2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布,并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在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的区域设置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前,应当通过由第三方实施的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估,并将评估报告进行公告;建成后,应当将设施设备的发射功率、电磁辐射范围和强度及环评结果、监督部门等内容,制作成告示牌,悬挂在醒目位置。“基站设备从生产到出厂都必须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建设前也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环评。”《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固定无线电台(站)、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和专用无线电通信基站,应当经电磁环境测试合格,并符合电磁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投诉、举报电磁辐射超标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无线电常识、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促进公众全面认识、安全使用无线电。 (湖南省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