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3.12.2014  16:18

  本网讯 12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将提请12月23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形成提请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法规案。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作为我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以来首个提请人代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已于9月下旬和11月下旬分别经过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四次会议两次审议。其在调研、修改、审议过程中呈现以下新的做法: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夏宝龙等三十位省级领导人大代表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赴代表联络站听取基层政府、群众和代表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茅临生多次组织法工委、内司工委和选举代表工委召开座谈会,讨论部署条例草案的调研以及代表意见的征集、反馈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昌先后带队赴杭州、绍兴、嘉兴、秀洲、海盐、嘉善、金华、金东、丽水、云和等十多个市、县、区实地考察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听取意见,并多次组织讨论,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二是最大程度的发挥代表作用。首先,在常委会初审和二次审议后,两次印发全体省人大代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函,同时附上代表意见反馈表,请每位代表都书面反馈意见。其次,11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都组织本选举单位的省人大代表对条例草案进行专题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反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后,有八位省人大代表参与条例草案的调研、考察、座谈、论证以及常委会三次审议等整个立法过程。

  三是召开首次立法协商会议。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经省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就条例草案召开了我省首次地方立法协商会。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永昌主持。省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代表、无党派人士代表、人民团体代表和社会组织代表参加了立法协商座谈会。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茅临生作了总结讲话。省政协副主席张泽熙应邀参加会议。与会同志从不同角度发表了许多好的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在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吸收了常委会二次审议的审议意见、专家论证会、立法协商会的修改意见以及省人大代表、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立法基层联系点的意见等,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来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行政法规处  作者:邓蔚霞 责任编辑:林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