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厅对金华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毛善恩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的审前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关于建议对杨敬等同志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函》(浙组函〔2014〕19号),我厅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14年8月26日起,对毛善恩同志任金华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就地审计,重点审计2011年至2013年。为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业务财务管理情况,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计范围及内容
2011年至2013年度金华市公安局财政收支情况,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
二、审计时间:2014年8月26日起。
三、举报电话:0571-87051635,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四、审计人员纪律:
审计人员审计期间,严格遵守审计人员八项纪律,即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住宿的,费用统一结算,据实支付;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确因路途较远,需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一律吃工作餐,费用统一结算,据实支付;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确因审计工作需要临时使用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时,要据实付费;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其它消费活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本公告公示期从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至审计结束,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予以监督。
浙江省审计厅
201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