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突出审计“全覆盖” 制定出台《审计整改督查回审办法》

29.05.2015  17:2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认真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审计局突出“全覆盖”,制定出台《审计整改督查回审办法》,为切实推进问题整改不留死角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是节点全覆盖。《办法》重点明确两个关键节点:一是审计整改督查节点,就是审计机关在整改期限后一个月内,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落实审计结果,切实推动问题整改到位。二是创新审计整改督查方式,制定审计整改回审节点。此节点主要明确,审计机关在审计项目完成后的一段时间(一般在项目完成后的第3年)回访被审计单位,也可结合年度审计项目,监督检查上次审计查出问题有无再次发生,防止屡审屡犯。
  二是内容全覆盖。《办法》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明确审计整改督查和回审的主要内容,审计整改督查不仅包括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中处理处罚事项的执行情况;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相关部门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采取措施的情况;有关部门对审计提请协助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提请给予处分等事项的处理、落实情况等,还包括有关部门对上级领导所作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等。回审主要是对照上次审计查出问题,逐一确认上次审计以后类似问题有无再次发生。
  三是措施全覆盖。《办法》明确审计组所在处室具体负责对本处室审结项目实施审计整改督查,并指定督查联络员,通过填报《审计整改落实不到位事项表》、《审计项目整改督查统计表》等,全面负责本处室整改的督办、统计和报告工作;同时,对年度同级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整改督查情况的汇总及报告明确扎口负责单位;法制职能处室通过建立整改工作台帐等形式,负责全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的督办、汇总和报告工作。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到期不执行决定以及其他审计整改落实有难度等情况,《办法》明确相关办理程序;对审计整改不到位事项,以及审计整改回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屡审屡犯,再次发生上次审计查出的问题等事项,明确相应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