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裁定”与“组织实施”分家

19.12.2014  10:49
安吉“裁执分离”让行政执法强制执行提效

  在安吉县城灵峰南路与清水塘路交叉口,有一块近30平方米的巨幅非法广告牌,县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并几次交涉,设置广告牌的单位都不予理睬。近日,县城管局根据安吉法院《行政裁定书》的准予执行裁定内容,对该广告牌进行了强制拆除。这是安吉县于今年10月建立“裁执分离”工作机制以来,全县首例强制拆除违法设施的案件。
  随着安吉县“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山青水净”等专项行动的推进,安吉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非诉审查案件明显增多。为发挥司法与行政各自的职能优势,安吉县开始探索新型综合执法模式。今年10月,安吉法院与安吉县国土、建设、环保、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建立了“裁执分离”工作新机制。“‘裁执分离’新机制,通俗说,就是‘审查裁定’与‘组织实施’适当分家,由法院与行政执法机关分别担当,提高执行效率。”安吉法院副院长王旦晖说。
  据安吉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裁执分离”机制的适用范围,包括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以及国土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作出的恢复土地原状,环保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用、停业、关闭,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取缔、停产、停业,安监部门作出的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等各类行政处罚,以及法院与行政机关协商确定的其他案件。适用“裁执分离”的案件,申请人除须提交申请执行材料外,还必须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组织实施方案等材料。法院受理后,在30日内作出是否准许执行的裁定,并在5日内送达申请机关、实施机关和被执行人。
  同时,“裁执分离”机制还确定了实施主体,它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案件由申请机关组织实施;规划区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实施,申请机关、实施机关与其他部门积极配合。
  据了解,自“裁执分离”工作机制建立以来,安吉已适用“裁执分离”机制办结行政非诉案件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