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
浙水保〔2016〕22号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16年实行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6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做好2016年度水资源管理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 2016年4月20日
2016 年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要点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根据中央新时期治水方针以及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部署,我省将进一步贯彻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和水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做好以下水资源管理工作: 1、全力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做好国家对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第一轮期末考核的自查迎检工作,力争期末考核成绩名列全国前茅。制订2015年度考核方案,开展省对各设区市的期末考核。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研究制订“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体系,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至各市政府。修订完善考核办法,指导各市及时分解下达考核指标至县(市、区)政府,并严格执行。 2、全面启动第二批县(市、区)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常态化管理。公布第一批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市、区)名单,总结第一批县(市、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完善评价标准,启动第二批20个县(市、区)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2016年度重点任务,指导各地完成节水型社会建设方案,建立健全节水管理体制机制。 3、加强统筹协调,扩大节水载体建设覆盖面,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省节水办组织制定统一的节水载体建设标准,各部门联合布置2016年度节水载体创建工作,加强指导和检查,开展评定并公布名单。制定推进重点行业大耗水企业水平衡测试工作方案和管理规定,规范和加强水平衡测试工作。按照国家有关部署,组织实施“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 4、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试点建设。加强对宁波、湖州、温州、衢州、嘉兴、丽水等6个全国水生态文明试点城市和安吉、浦江、仙居等3个省级水生态文明试点县的指导和检查,鼓励地方积极探索水资源管理改革创新,有序推进各项试点任务的完成,总结提炼符合当地水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水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形成典型经验予以推广。 5、修订完善水资源法规体系。完成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开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执行情况评估。开展节约用水条例制定的前期立法调研工作。充实力量,完善机制,加强基层水资源管理队伍能力建设。 6、落实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落实“以水定产、以水定城”理念,按照省发改委、建设厅、水利厅《关于在有关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分级梳理2016年度拟出台规划名录,制订2016年度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规划清单,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切实抓好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实施。 7、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工作。指导湖州市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监测预警机制试点工作;按国家统一部署,开展设区市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工作,及时向水利部太湖局上报评价资料,做好县域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基础技术工作。 8、加强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管理。组织开展取水许可和取水计划管理专项检查,指导开展农业用水取水许可管理。组织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在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中的重要作用。 9、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按照修编后的全省水功能区划,启动开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分析。组织开展并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结合“五水共治”中 “清三河”污染源调查成果,启动开展全省入河排污口核查和登记工作,每市完成两个县试点;规范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积极探索水功能区生物监测技术,加强水功能区监测监督管理。 10、继续开展水权制度改革试点和课题研究。完成试点区域内取用水户的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理清试点区山塘、水库工程产权的基础上,选择典型山塘水库,制定确权登记方案,开展确权登记试点。进一步完善水权登记信息平台。继续深入开展水权制度改革课题项目研究。 11、抓好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二期项目建设,完善提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开展农业取水监测网络建设,扩大取水实时监控范围,组织建立水资源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制度,提高水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 12、开展宣传活动。利用“3.22世界水日”契机,联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新闻发布会,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利用微电影、快闪、志愿者行动等载体加大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开展“节水就是减排、节水促进增效、节水惠及民生”的宣传,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4月20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