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知发发〔2017〕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6号令)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专利优先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利优先审查受理对象
浙江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具有浙江省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
二、专利优先审查适用范围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已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缴纳实审费);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申请费已缴纳);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完成专利复审或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缴纳至案件结案前);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五)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三、需提交材料
(一)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书。(基本格式附后,也可在省局网站上下载http://www.zjpat.gov.cn/),根据填表说明依次填写相关内容,并由全体申请人(专利权人)签字或受委托代理机构盖章,省局签署推荐意见。
(二)专利阶段相关凭证。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需提供实质审查通知书复印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缴费收据复印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复审需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缴费收据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企业,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第三方委托书。若申请人属于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办理优先审查手续的,应提供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事项委托书。
(五)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对照请求书第⑥栏附件文件清单,提供专利文献首页、相关段落、图号页;非专利文献,例如期刊或书籍,建议提供全文或相关页。电子文献则需提供带有链接的网页截屏(现有技术或设计材料份数、页数与请求书第⑤栏中填写数量对应)。
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
(六)专利优先审查理由及所对应情形的证明文件
优先审查理由 | 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 专利申请人自行整理说明材料,阐述本申请专利内容及其实施运用属于哪个具体的重点鼓励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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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我省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 专利申请人自行整理说明材料,阐述本申请专利内容及其实施运用属于哪个具体的重点鼓励产业。 例如:浙江省的“八大万亿产业”和“10+1传统产业”,设区市自定的重点鼓励产业,申请人需提供地方政府部门公开的主导产业目录或政策文件,标注出申请专利所属的产业领域。 |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 专利申请人自行整理说明材料,阐述本申请专利技术内容及其实施运用属于以上产业领域。 |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 证明已经做好实施准备,可以提供产品照片、样本证明、工厂注册证书、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证明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存在潜在侵权,可以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 |
5.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 专利申请人自行整理说明材料,阐述本申请专利技术通过实施运用,能够实现对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意义。 |
6.无效宣告专利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 需要提供相应的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
四、申报程序
(一)省局受理优先审查方式
1.网上受理。申请人根据专利优先审查条件和要求,登陆浙江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办事大厅(http://www.zjkjt.gov.cn)或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www.zjsti.gov.cn)网上填报申报材料。
2.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可将上述所需材料一式两份,邮寄至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处(仅接收邮政EMS快递,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浙江科技大楼810室;联系电话:0571-87054056)。
(二)受理答复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指标限额,按照择优原则,对优先审查请求予以审核回复。线上办理审核回复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线下办理审核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材料递交国家局
申请人根据要求,将已签署省局推荐意见的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所有证明文件的纸质原件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邮码:100088。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材料收件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专利局初审部服务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材料收件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杭州代办处(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信诚路572号浙江科技大市场2楼)现场提交。
五、其他说明
属下列情形的,优先审查请求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无需我局推荐:
(一)对于《办法》第三条第五款“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二)对于《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优先审查请求人是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的”。
(三)对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该专利复审案件在初步审查程序或实质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
联系人: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处
王小燕:0571-87054056
李雪芹:0571-87056406
网上申报系统技术支持:0571-87054113
附件:1.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附件:2. 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8月23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2017年8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