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避免“纸上实惠”,应改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摘要: 据浙江省江山市国税机关统计,近3年来,该市2800多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仅有58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占比2%。有必要改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但在实践中,税务机关也发现一些如激励效应不显著、摊销年限过长、费用归集不规范等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改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凝聚起更加强大的创新创业力量来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存在的问题
政策激励效应不显著 。一方面,加计扣除费用有适用范围限制。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对科研机构发生的所有费用进行归类,准确统计允许加计扣除的部分,这就要求企业有较高的财务核算能力。而中小企业大多处于初级阶段,财务制度有待健全,财务人员经验不足,部分企业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理解不透,操作不规范,导致不能享受到加计扣除优惠。另一方面,优惠政策容易成“纸上实惠”。由于不少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尚未实现盈利,即使申请了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只能提高将来可以弥补的亏损额,得到的仅是停留在税法口径上的“纸面”实惠。如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4年度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支出为32万元,但因该企业本年度实际亏损额为59万元,当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按50%计算加计扣除额16万元只能增加到2014年度亏损额的账面上,用以下年度所得弥补,该企业下年度可弥补2014年度亏损额为75万元。此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的事后备案管理方式虽然程序简单,但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也影响了企业申请的积极性。据浙江省江山市国税机关统计,近3年来,该市2800多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仅有58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占比2%。
无形资产摊销年限过长。 当今产品更新换代步伐不断加快,2008年实施的“研发费用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政策规定已不能满足电子产品等产业企业降低研发成本的需要。如LED照明行业的新产品使用年限一般为3年~5年,而新项目研发投入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按规定只能分10年摊销,造成了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账务处理与按照税法规定的摊销期有5年~7年的时间差,不利于企业“按时”抵扣研发成本,有的企业甚至缩短摊销年限,发生涉税风险。以专业生产稀土三基色节能荧光灯管的江山某电子有限公司为例,2014年该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按5年摊销期限计算账面实际摊销无形资产金额538万元,而按照税法规定当年只允许摊销269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计税所得额269万元,补缴了40.35万元企业所得税。
费用归集环节易诱发涉税风险。 研发费用的归集、会计确认较大程度上依赖财务人员的主观判断,存在较大的人为操作空间。有的企业未按规定将应资本化的研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使得应分期加计摊销的无形资产成本作为当期费用加计扣除,造成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有的企业不严格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不管是否达到资本化条件,统一计入管理费用,当年一次性加计扣除。如2013年度该江山市国税部门对某公司进行所得税汇算清交后续审核,发现该企业2012年研发“三新”技术研发支出1971.38万元,直接作当年管理费用支出。后经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作为费用化处理的支出只有607.88万元,应作无形资产的资本性支出为1363.5万元,其中:当年可摊销的资本化支出为23.15万元,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010.51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为301.58万元。
建议改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扩大政策普惠度 。一是提高加计扣除的比例。建议将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调整为“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80%或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调整为“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80%或200%摊销”。二是扩大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建议将中小企业的小发明、小创造和小专利等活动纳入税收优惠范围,允许与企业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如能够按项目归集的在职从事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加计扣除。
加速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是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方面的实质举措,有利于缩短摊销年限,降低新产品上市初期企业税负,激发其加大科技投入推出附加值更高、市场竞争力更强的产品。建议参照2014年9月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办法,出台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的新政策。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一年内“三新”研发费用不超过一定数额的(如30万元),不再区分费用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一定比例加计扣除。二是对研发支出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的规定,缩短调整为摊销年限不得低于5年,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无形资产摊销。
加大政策服务力度。 一是科技、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网站、日常工作交流等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政策,定期对相关企业提供政策的咨询辅导,让更多的企业了解、吃透、用好政策。二是要加强对企业研发项目的日常跟踪管理,收集反馈企业政策需求,协助企业落实好优惠政策。三是要强化后续管理,通过实施对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开展专项审核,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从而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综合效能,只有这样才能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落到实处,在避免税收流失的同时有效保护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中国税务报--税务研究B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