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遭遇瑕疵维修

08.05.2015  16:44
车主索3倍赔偿获支持   梁先生拥有一辆宝马轿车,2013年6月,他到张某经营的汽车修理店花了7万元进行维修。但提车后不久,梁先生发现车辆的挡风玻璃总是起雾,顶棚松动也比较厉害,空调也经常漏水。为此,梁先生多次找到修理店重修,但都没能解决问题。后梁先生发现,尽管都是按“原装”收费的,但维修店里用的零部件却并非原厂新配件。去年3月,梁先生诉至嘉善法院,要求修理店退还7万元车辆修理费、3倍赔偿仪表台等各项经济损失8万多元。但修理店认为,维修前已将配件数量、价格等情况告知梁先生,且提车时梁先生也未提出异议。
  近日,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维修店一次性支付梁先生45000元。
  法官说法:我国《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维修店在维修服务过程中,挡风玻璃等均存有轻微瑕疵,导致梁先生权益受损,梁先生要求其承担减少修理费的违约责任的,法院可酌情予以支持。
  此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本案经过鉴定,维修店确实未按合同约定更换原厂配件,应当按照该部分零配件价值的3倍予以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机动车维修等服务的,接受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故本案中梁先生支出的鉴定费用也应由维修店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