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暴雨中熄火“受伤”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21.12.2015  11:04

  宝马车暴雨中熄火“受伤”花了4万元“医治”,保险公司却认为二次启动才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不予赔偿,车主不服提起诉讼。近日,仙居法院审结这起案子,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全部修理费。
  今年8月10日,受台风“苏迪罗”影响,临海下起了暴雨,累计雨量达328.7毫米。当天上午,仙居的李先生驾驶宝马轿车前往临海上班。因雨量太大,在行至104国道临海岩子洋路段时,李先生的汽车突然熄火,后保险公司将李先生的车拖至4S店维修。经检查,李先生车辆的发动机损坏,共花去维修费4万元。
  李先生的宝马车是今年7月份刚买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车损险的赔偿限额为67万元,保险期限至2016年7月1日止。为此,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李先生遂于今年10月8日将保险公司诉至仙居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修理费用。
  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应该是在暴雨中行驶熄火后二次启动才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且李先生未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的附加险,根据车损险的规定,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有免赔约定,为此,保险公司只需承担发动机外的车辆损失1万多元即可。
  近日,仙居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全部4万元的修理费。
  法官说法: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约定依据的是《机动车辆损失责任险》第7条第10款,该款规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机动车辆损失责任险》第4条第5款也规定,因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对于上述两则条款的适用,根据《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根据事发时的气象,暴雨应当是保险事故发生的关键原因,车辆遭受的损失,符合“暴雨责任”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辩称发动机损坏系二次启动原因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