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2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571-87050377(传真)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28日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在浙相关商业保险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绩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意见》(浙人社发〔2012〕10 号)等规定,现就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在原有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基础上,调整和完善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充分发挥个人账户作用。
1.个人账户当年资金可用于列支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普通、急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用。
2.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列支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和自费医疗费用;可用于列支职工本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个人缴费。
二、拓展个人账户保障功能
(一)允许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家庭成员基本医疗保障费用
将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从支付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费用,扩大到支付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基本医疗保障费用。
1.允许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职工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同胞兄弟姊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个人缴费。
2.允许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用于支付职工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同胞兄弟姊妹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
3.允许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家庭型个人账户,实现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二)允许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允许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使用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其本人、配偶、子女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1.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在4000元以上的参保职工,可将4000元以上部分按照个人风险防范需求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不足支付的,参保职工也可自行出资购买,并享受相同价格待遇水平。
2.商业保险公司应当结合个人账户资金分散、规模较小的特点,研究开发适应各类人群的个性化商业健康保险产品。
3.个人账户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4.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应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参保人员依法签订保险合同,并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三、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是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贯彻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实施办法,积极稳妥推进。各级人力社保、财政、卫生计生及保监部门要强化政策宣传,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监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细化经办流程,指导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各定点医药机构和商业保险公司要积极贯彻落实,确保本通知顺利实施。
本通知从2016年 月 日起执行。
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