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立法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

28.12.2015  11:04
 

规范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是打通简政放权“中梗阻”的重要途径。日前,安徽省政府公布安徽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内首次以政府立法的形式,明确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就许可中介服务的从业规范、信用管理、便民措施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项目过多过滥、垄断性强及“红顶中介”等问题,影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效。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对许可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布许可中介服务项目清单。行政许可机关应在受理许可的办公场所和本机关政府网站公布许可中介服务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和基本要求,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增设许可中介服务项目。培育许可中介服务市场,鼓励许可中介服务公平竞争。行政许可机关不得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指定许可中介服务,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本行政区域外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许可中介服务,不得与许可中介服务组织有职能、人员、财务等方面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

  许可中介服务环节多、效率低,是制约行政审批提速增效的“短板”。为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选择中介服务,办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和政务服务机构公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每一许可中介服务项目,公示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许可中介服务组织不得少于3家。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应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在其受理服务委托的场所和本组织网站公示可提供的许可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投诉方式等,并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办理许可中介服务事项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办法明确,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对许可中介服务的法律后果终身负责。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公示许可中介服务组织登记、备案、资质资格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许可中介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有受到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许可机关3年内不得采信其许可中介服务结论。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所属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情况纳入政府权力运行监督内容。(来源:安徽政府法制网)

        余姚市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