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的复函 浙安监管危化便函〔2015〕10号
09.01.2015 14:04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5〕3号)转发给你们。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45-2011)行业分类,第25大类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第253中类核燃料加工除外),第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品制造业(第267中类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除外),第27大类医药制造业,第28大类化学纤维制造业属于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范畴。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8日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9.01.2015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