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将探索有偿使用和退出 改革突破最大

05.11.2015  11:48

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称建议)正式公布。

建议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在建议发布的前一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作为我国农村改革的顶层设计,方案明确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思路。

其中提到,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 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方案综合了近年来关于土地改革等领域的尝试,以及地方试点经验,梳理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农村改革的五大核心领域,包括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

学界和地方农业系统人士评价,改革方案整体比较稳健,强调“审慎稳妥”。

宅基地改革突破最大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新一轮土地改革一直是关注焦点。

上述方案强调,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为基本原则。

在最受市场关注的“三块地”,方案提出“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提到,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等。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提到,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 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

其中,突破最大的是宅基地改革。其改革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湖北省一位农业部门官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关于宅基地的改革,江西、湖南的一些地区已经在试点;在没有试点的地区,民间也有少数的不规范的“交易”存在。

2015年1月中央发布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其中决定在全国选取30个左右县(市、区)行政区域进行试点,其中包括15个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十三五规划建议中亦提到: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以湖北试点宜城市为例,目前,该市已出台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自愿退出、收益资金管理、村民自治、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相关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二轮承包新期限将适时推出

值得注意的是,在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方面,方案提到,抓紧修改有关法律,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 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

该政策将关系到大批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工商资本。根据2015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首次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在租赁时间和土地面积上设置了明确的上限控制和监管办法。其中对租赁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

按现行三十年承包期计算,第二轮承包最晚将在2028年到期。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在基层采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许多基层农业经管部门以及工商企业对新的承包期限方案,极为关注。

强调地方试点需取得授权

方案在鼓励地方改革试点时,特别强调“对突破现行法律法规的重大改革,要按程序报批,取得授权,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试点”。

一位湖北农业系统官员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方案强调试点先行,鼓励积极探索、允许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但是明确提出了试点需要授权,过去很多地方跟风试点,有好的经验,也存在盲目性。

他还表示,方案本身也总结了很多地方试点经验,将改革从地方试点到全国盘活。比如其中提到的“探索建立工商资本农地租赁风险保障金制度”,是对武汉经验的总结。而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地票等试点,则是对重庆经验的总结。

“很多提法都是对过去的总结,整份方案还是比较稳健和谨慎”,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吕德文对此表示。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