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台省内首部家政消费纠纷处理办法
冒用家政企业等级、虚假广告宣传、服务人员以次充好……类似的忽悠今后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日前,宁波市消保委与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联合发布《宁波市家政服务行业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宁波消费者对家政服务中的欺诈行为投诉维权底气更足了。 家庭小型化、人口老龄化带来了家庭服务业的快速发展,2014年,宁波市家政服务人员约有10万人,今后几年预计达到40万人。与此不相适应的是以“小、散、弱”起步的家庭服务业经营主体良莠不齐,服务质量有好有坏,由此导致的消费纠纷与投诉逐年上升。为了规范家庭服务消费,去年5月开始,宁波市消保委与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根据新《消法》、《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该《办法》,这也是浙江省首部关于家政纠纷的处理办法。
《办法》对家政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经营者和服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三方规范。家政经营者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营业执照、服务项目、价目表、受理投诉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承接业务时须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服务信息,以书面形式签订家政服务合同(协议)或约定;发行服务消费卡的,要与消费者详细约定价格、服务标准、使用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消费者请家政时要持有效身份证明,家庭成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重要疾病等信息也要如实告知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并进行登记。家政服务人员则必须如实向经营者提供身份、学历、健康状况、技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办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低于成本竞争、唆使服务人员哄抬价格、向消费者推销商品等行为,而出现发布虚假广告、冒用等级、雇人当“托”、承诺却不履行七天内无偿调换(支付家政人员工资除外)等行为的,则被视为欺诈。
对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可向消保委或行业协会投诉,申请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此外,消保委将对违反《办法》的企业进行信用管理记录,并扣记相应分值。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也应保障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其人格、隐私和劳动;按约定提供食宿等条件,保证服务人员必要的休息时间,不得有谩骂殴打,克扣工资,扣押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行为;提出超越约定服务应与经营者协商,不得对服务人员身心健康产生影响。消费者如出现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