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政府主导保障村医待遇

12.10.2015  09:15

        本报讯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建立村医准入、退出和收入补偿机制,对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在岗村医,每月补助500元;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在岗村医,每月补助800元;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的在岗村医,每月补助1000元。

        据了解,宁夏旨在通过政府主导,妥善解决村医的收入补偿、基本养老保险和离岗老村医的生活补助等问题,建立职业化的村医队伍。

        《意见》指出,建立村医准入机制,实施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村医收入补偿机制,对在岗村医通过生活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一般诊疗费补偿和适宜技术服务有偿收入4个方面给予补偿,并从制度延续性、衔接性、可操作性考虑,对在岗村医生活补助区分资格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助。

        《意见》要求,建立村医退出机制,明确村医退出年龄,对离岗村医实行生活补助,其中,对2004年以来注册、离岗时年龄达到60周岁的村医,按实际从医年限×15元/月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对2004年以来注册、离岗时未满60周岁的村医,按其从医年限,给予每人每年5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对2004年以前持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村医证书的离岗村医,按其从医年限,给予每人每年3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村医生活补助纳入市、县财政预算。(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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