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学区房,却要为儿子上学的事打官司

23.12.2014  15:01
不认可“学费”就是“借读费”,开发商拒绝履行协议   不想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买学区房成了很多家长的一笔大投资,可以说是刚需中的刚需。 去年,嘉兴的戚先生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当时,由于规划中的学校尚未开始招生,而戚先生的 孩子已经到了上学年龄,所以,他还签了一份附加协议,说好孩子先就读其他学校,借读费由开发 商承担。1年过去了,戚先生前不久找到开发商想报销学费,开发商却表示不同意。 近日,南湖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

  开发商承担借读费?

  戚先生来嘉兴工作好几年了,去年,他儿子要读小学了,他和妻子就琢磨着买套学区房,让孩子能上个好点的学校。
  2013年3月2日,戚先生花了60多万元,在嘉兴市区买下了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小区规划为嘉兴科技城实验小学学区房。实验小学算得上是嘉兴最好的小学,有2个校区,戚先生房子所在学区的科技城校区当时尚未开始招生。
  按照戚先生的说法,他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同时,还附带签了一份借读费承担协议,协议约定:在开发商交房后到嘉兴科技城实验小学开始招生期间,戚先生的子女就读其他学校的借读费,由开发商承担。
  2013年6月29日房子交付后,戚先生的儿子入读东北师范大学南湖实验小学,2014年学费为12600元。戚先生找开发商报销学费,对方却不同意付账。
  戚先生认为,自己购买房屋,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小区属于学区,因为实验小学尚未招生,开发商愿意承担借读费,显得很有诚意,所以才下单。“可是,到头来,开发商违反协议,拒绝承担借读费,这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戚先生起诉到了南湖法院。

  学费还是借读费?

  “强调下,原告一直将学费和借读费混同。”开发商指出,“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仅仅就借读费做了约定,原告所诉称的学费,与协议中的借读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关子女就学所产生的费用是多种多样的,有学杂费等。”开发商认为,戚先生主张的是学费,他作为儿子的监护人应该自行承担这笔费用,开发商没有义务承担。
  这个说法,戚先生一方并不认同。“双方签订的借读费承担协议,约定业主子女就读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学校的借读费由被告开发商承担。该约定其实就是指原告子女就读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学校,向学校所缴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代理律师说。
  另外,原告律师还认为,我国教育部早在2010年就将借读费这一收费项目取消,因此学校开具的收费名目为学费。在双方的沟通中,开发商也一直是将该学费称为借读费。

  业主没迁户口导致诉讼发生?

  庭审中,开发商还提出了另一个问题,“南湖区教育文体局发文明确将科技城项目的学区临时划入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学校,并规定就读东北师范大学南湖实验小学必须与父母同户同住,若子女的户口与父母的户口不一致的应及时办理迁户手续。
  “原告在2013年12月17日就已经将产权证办理完成,但是一直未将子女的户口及时迁入学区,因此导致了本案诉讼的发生。”开发商进一步指出。
  但戚先生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未约定被告支付原告借读费的前提是原告方的子女将户口迁入本案涉及小区,将子女户口迁入被告小区并非原告的义务而是原告的权利,因此这不能成为被告拒付借读费的理由。”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