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寡母被男人“骗”了?

21.11.2014  12:11
时间:11月18日 地点:宁波北仑法院

  几年前,刘某一家遭遇巨变,父亲、大哥在车祸中不幸丧生,四口之家霎时只剩他与母亲相依为命。
  刘某家里原本从事货运生意,虽算不上富贵,尚算殷实,但这场突如其来的变故,使得孤儿寡母只得靠四处讨回的十来万元抚恤金过日子。
  在宁波北仑打工过程中,刘母认识了年纪差不多的老乡王某,两人一见如故。随着交往的深入,刘母决定拿出仅有的储蓄购买货车,与王某共同经营。
  在母亲的强烈要求下,刘某答应出资购买一辆货运车,挂靠在一家物流公司名下运营。因为拿不出全款,他出了10万元首付,又由王某做担保,向物流公司老板娘杨女士举债11万元,剩下的再办了按揭。车辆挂靠后,实际上一直是王某驾驶、运营、偿还按揭款,刘某始终没有获得车子的掌控权。
  为了夺回车子,刘某在山东老家的法院提起了车辆确权诉讼。但是,由于挂靠合同是由他与王某二人共同签字,且车款尚未付清,按照合同约定,车款付清前无法确定车辆所有权的归属。今年8月,当地法院仅支持了刘某要求王某将车辆交由他管理的诉请,并未对车辆的所有权进行判决。
  刘某没想到,这边判决下了没多久,那边竟然收到了北仑法院的传票。原来,由于借款已经到期,杨女士得知刘某与王某之间的纠纷后,担心车辆停止运营后两人都无力偿还欠款,经多次催讨无果后,便将借款人刘某和连带责任担保人王某告上法庭。
  “我花了十几万买车,2年来却连车子的影子都没见过,更别说运营收入!”刘某气不打一处来,他说,他和母亲悔不当初听信他人哄骗唆使,现在再要他还钱,实在还不出。
  王某也愤愤不平,他认为自己辛辛苦苦经营,偿还购车贷款,车子也应是两人共有,何来骗人一说?法庭上,同坐在被告席的刘某、王某争吵不休,反倒让原告杨女士好不尴尬。
  法官认为,刘某作为借款人,王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购车产生的借款合同上签名,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现借款到期,刘某应当偿还杨女士借款11万元,王某则同样负有连带清偿义务。
  不过,考虑到刘某、王某两人互相有气,刘某也确实暂无偿还能力,法官在作出法律解释时,提醒他们当务之急是考虑如何尽快筹钱还款。杨女士也表示物流公司会协助二人寻找货车买家,尽可能以合理的价格变卖车辆后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