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自杀身亡,违法所得能没收么?

11.02.2015  10:14
我省首例检察院申请没收获法院支持   昨日,温州市检察院收到温州市中级法院刑事裁定书:追缴犯罪嫌疑人周贤财在海南省海口市、平阳县昆阳镇等地购买的房屋、汽车及生前开户的所有银行账户里的钱款。这是温州市检察院根据新刑诉法依法向同级法院提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后得到法院支持的首例案件,也是浙江省检察机关首次向法院提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的案件。
  据了解,平阳县公安局于2007年9月26日以涉嫌非法集资罪对犯罪嫌疑人周贤财立案侦查,周贤财闻讯后在外地自杀。平阳县公安局因犯罪嫌疑人自杀死亡而终止对此案的侦查。
  案件终止侦查后,因程序上未经法院审理确认对周贤财的生前财产进行追缴,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无法从法律的途径对他生前财产进行合法处置。涉案的100多名被害人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直申诉,要求对周贤财生前财产进行追缴。
  平阳县检察院与平阳县委政法委沟通,由平阳县委政法委向温州市委政法委报告,在温州市委政法委的牵头协调下,于2013年6月27日,由平阳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移送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平阳县检察院受理后将案件材料转报温州市检察院审查办理。
  经查明,1997年至2007年间,犯罪嫌疑人周贤财以经营橡胶为由,通过特定关系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秦某某、游某某、余某某等不特定的社会人员集资1.87亿多元,用于期货投资、还本付息等。
  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新的特别程序,对周贤财的涉案财产能否启动没收程序存在诸多争议,且在全国范围内尚无一例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可供参考,慎重起见,检察机关多次召开案件讨论会,从法律适用、犯罪事实等方面进行了研讨。经办人在多次与法院沟通后,根据刑诉法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于2014年1月9日,向温州市中级法院发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正式启动追缴犯罪嫌疑人周贤财生前财产的司法程序。
  温州市中级法院经不开庭审理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作出裁定,追缴犯罪嫌疑人周贤财财产,按实际比例退赔给涉案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