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存款婚后交给妻子 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张某与王某通过朋友介绍相识,恋爱后迅速结婚。婚后,张某将自己结婚前存的10万元存款转到王某的银行卡上,并将工资卡也交给了王某,由王某管理收入并负责家庭的一切开销。但是婚后二人常常因为琐事争吵,纠纷不断。于是结婚一年后,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返还其婚前存款10万元。王某同意离婚,但声称那10万元存款已经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花光了,无法返还。
既然是张某婚后将存款转入王某账户的,那么张某要求王某返还10万元存款有依据吗?首先,我们先对这笔存款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的10万元存款是张某婚前所有,而且能够通过银行账单区分出来,根据该规定能认定10万元存款是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
既然是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张某要王某返还似乎合理。但是,张某主动将钱打入王某账户的行为的目的是什么呢?是交给王某保管还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他本意就是要将存款用于两人共同的生活开销,就没有理由要求王某返还了。张某称他将10万元转入王某账户是要求王某保管,所以王某应当返还他的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张某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说辞。
法官通过生活常识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王二人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张某将婚前存款交给王某系其对个人所有财产的自愿处分,且张某并未明确限制李某的处分权利。而且两人是夫妻,张某预见到王某可能对上述存款进行处分却仍交予她,很难被理解为仅要求王某对其婚前财产进行保管,故张某关于保管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既然张、王二人由王某管钱,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会消耗财物,则将张某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王某的行为视为张某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观点最合乎常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参照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
本案中,虽然10万元存款系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自愿交付给妻子供夫妻共同生活使用,且在婚后生活中已将10万元消耗完毕,故张某不得再主张王某返还该10万元存款。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