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的“婆媳关系”怎样维持平衡?

03.12.2014  11:07
温州鹿城一起居间纠纷值得解读 法院:互联网金融创新还需制度来规范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P2P借贷(个人借贷)与网络借贷相结合的金融服务网站,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
  有人将P2P网贷平台投资人和借款人的关系,比喻成婆媳关系,只有维持一定的平衡,才能更好地生存下去。然而,在P2P网贷平台运营当中,种种不规范行为可能会将这个平衡打破。
  近日,温州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典型的P2P网贷平台履行居间服务时引起的纠纷。法院向本报记者介绍了这个案子,并希望通过这一案例,给P2P网贷平台的运营起到提醒和防范的作用。

  回归债权可能会涉嫌非法集资

  先来说说鹿城的这起案子。
  原告刘先生是出借人,他状告的P2P网贷平台商温州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中,原告追加借款人刘某夫妇为第三人。
  刘先生起诉称,两年前,他与刘某某夫妇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出借36万元,月利率1.3%。除了借款合同,刘先生、P2P网贷平台商、借款人,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第三人违约之后,原告刘先生可以要求被告P2P网贷平台商在15日内回购债权,并转让相应的债权及权利。
  “P2P网贷平台商承诺回购债权,是对债权的一种有力保障。”承办法官吴将斌说,这种做法在P2P网贷平台的运营中并不少见,但实际上,这是将居间服务形成的债权收归到居间商名下,具有隐形的融资功能,如果承诺回购的条件设置不当,就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
  “P2P网贷平台商承诺回购均应设置相应的条件,但现实中的条件类型五花八门。”吴将斌解释,上述案件中,P2P网贷平台商承诺回购所附的条件是借款人违约,但这个条件最后是否构成并不确定,也就是说,居间商回购债权并不必然发生,不过“这样的附条件的回购,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存在争议”。
  不过,话虽如此,吴将斌还是强调,居间商只是提供中介,业务范围并不包含自身从事金融业务,承诺回购的方式开展经营,至少也是一种超范围经营。

  门槛低和缺乏监管致风险大

  即便是附条件的承诺回购,P2P网贷平台商应当回购的债权若超过承受能力,也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卷款跑路,出借人血本无归等情况的发生。公开报道显示,目前,浙江至少有9家P2P网贷平台的负责人失联或者资金链出现问题。
  吴将斌说,很多居间商注册成立的门槛非常低,风险承受能力也相对很低,是其中很大一个因素。上述案件中的P2P网贷平台商的注册资金就只有100万元。
  吴将斌认为,在金融改革背景下,允许居间商以回购债权的方式推动民间金融发展,但同样要警惕居间商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系统风险。他建议,银监会应加强对P2P行业的实际监管。比如,在市场准入、运营模式等方面制定明确具体的规则,通过必要的条件限制,提高居间商的自律水平。同时,通过对居间商回购债权的总额进行监管和限制,由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托管服务,防止大规模风险出现。

  居间服务不规范或致虚假诉讼

  案件审理中,吴将斌还了解到,原告刘先生除了向鹿城法院提起诉讼,还另行到文成法院向保证人提出主张,此举是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的结果。
  据被告所称,在该起诉讼之前,他们已经代替第三人,向原告偿还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原告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回购协议,居间商只是履行部分回购义务。
  “如果被告所述属实,那他们与原告协商,仍以原债权额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涉嫌虚假诉讼。如果原告所述属实,那也不得仍以债权人名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无论属于何种情况,均有可能导致虚假诉讼的产生。“吴将斌说。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本案中所发现的P2P网贷平台商的不规范操作并非个例,比如不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保证人、实际收取管理保证金、不依约回购债权等等。
  吴将斌认为,P2P网贷平台涉及居间、借款、债权转让等一系列复杂法律关系,居间商的不规范操作存在极大的风险。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背景下,必要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仍是不可或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