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
近日,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是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的具体成果,是指导新形势下全省档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做好新形势下全省档案工作将起到强大的推动作用。
《实施意见》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新思路、新举措,凸显4大亮点。
一是进一步强调了党委、政府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党委、政府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档案工作汇报,对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解决”,“档案事业的发展要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科学发展观考核内容”。
二是重点强调了档案馆室建设。《实施意见》提出,各级党委、政府要履行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的主体责任,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推进档案馆室建设。市州档案馆的建设可与所在地政府机关及大型企业统一规划,一并建设;县(市)档案馆可与城建档案馆、科技馆、博物馆、文化馆等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建设;乡镇档案室建设原则上不少于两间,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村级档案室可与村党支部活动室、农家书屋等集中统一安排,档案柜从乡村保障运行费中统筹解决。
三是重点强调了要健全依法治理的档案事业体系。《实施意见》要求,要通过《甘肃省档案条例》的修订和完善、制定档案地方法规规章、落实档案事业发展的主体责任、支持档案部门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执法主体责任等,提高依法治档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重点强调了档案事业投入。《实施意见》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每卷档案每年不低于3元的经费保障政策,及时拨付档案管护费用,要将档案馆(室)在档案资料征集、抢救保护、安全保密、数字化、现代化管理、提供利用、编纂、陈列展览及设备购置和维护等方面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作者:王禄明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4年12月25日 总第2702期 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