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工作的通知 浙安委明电〔2015〕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和中办、国办通知精神,按照2015年1月6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全力以赴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节假日和“两会”期间的安全稳定,决定于1月中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全省各地、各行业领域,特别是: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油气管网、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渔业船舶等行业领域。
二、督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岁末年初安全防范工作情况;
(二)贯彻落实省委5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三个必须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市、县二级实现“五覆盖”情况;
(三)突出节假日商业促销、文化庆典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防范保障措施情况;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全省重点区域火灾等安全事故防控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进展情况;
(四)深入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情况。
三、督查方式
本次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组织专家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实地抽查1-2个县(市、区),按照“四不两直”要求,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抽查暗访力度,真正了解实情、发现问题。督查结束后,向当地市政府反馈督查意见,肯定成绩和经验,指出问题和不足,提出对策和建议。对督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有关监管单位要依法处理,督查组要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直至消除隐患。
四、督查时间
1月12日至1月16日,督查组赴每个市实地督查的时间为2-3天,督查组组长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具体时间及行程安排由各督查组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督查工作的同时,积极配合省安委会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督查组要敢于动真碰硬,务求实效;要深入基层一线开展督查,做到不留于形式、不走过场,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履行职责,狠抓落实。
(三)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形成书面督查报告,连同发现的事故隐患,于1月25日前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各督查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等规定,轻车简从。
请各市于1月8日17时前将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吴江民,传真:0571-87058124。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