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要求做好“十三五”时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

28.11.2016  14:33

  按照《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和《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的通知》要求,“十三五”时期全省要再建成1000 万亩旱涝保收、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高标准基本农田。为此,省国土资源厅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切实做好“十三五”时期高标准基本农田和提质改造项目建设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推进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现有耕地利用现状、结合1∶1万县级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提质改造潜力调查,结合“十三五”时期经济建设需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作,统筹规划,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提质改造的区域和目标任务,建立项目库,明确实施时序,并将其列入土地整治规划的内容。

  通知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要选择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主要包括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粮食生产功能区、依据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成果确定的县域内等别较高以及农业部门确定的耕地地力等级较高的区域等耕地集中分布区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集中连片规模平原地区一般不低于50亩,丘陵山区可适当减少;周边已有高标准基本农田或通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可与周边高标准基本农田相连的区域,项目集中连片规模原则上不作要求;提质改造项目参照执行。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25度或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通知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分为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的土地整治项目和其他部门开展的涉农建设项目。“十三五”时期,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建成后符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相关要求的地块,均可认定为高标准基本农田,并在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中予以明确。农业、水利、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在“十二五”以来建成的各类涉农建设项目,符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相关要求的地块,经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并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可认定为高标准基本农田。

  通知提出,要继续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县建设。18个国家级和18个省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要科学编制“十三五”时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方案,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整治、规范实施、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同时持续协同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将继续主要用于示范县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通知要求,要因地制宜,科学选择耕地质量提升途径。各地在开展提质改造工作中,要对本地区提质改造潜力进行调查,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质量等级较低的耕地优先列入提质改造计划。主要通过开展土地平整、修建灌溉与排水设施,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地力提升等措施实施提质改造项目,项目提升的耕地质量可以作为耕地质量等级指标,用于补充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之间的质量差。同时严禁为了产生等级指标,采用突击施肥、临时改变土壤有机质成分、人为设置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数值等虚假手段提高耕地质量等别。

  通知强调,各地要严格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预算定额标准,认真做好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工程实施、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工作。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实施方式,探索“以补代投、以补促建”,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相关政策由各县(市、区)自行制订,并报省厅备案。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利用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监管系统,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提质改造工程情况进行集中统一、全面全程监管与在线实时报备工作,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现势性强。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的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立项与实施阶段信息、其他部门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信息和以承诺方式用于建设项目报批的提质改造项目立项信息应于当年12月25日前完成报备,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的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验收阶段信息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填报。

通知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上一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执行进度与下一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情况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