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转移女儿名下,他被判拘役5个月

24.07.2015  11:04
嘉兴中院:失信被执行人将越来越难立足   海宁人舒某、富某曾向邱某借款,一直未归还。邱某起诉,法院判两人归还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富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之后,他与邱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如自家房屋拆迁,便将拆迁补偿款用于归还借款。然而,去年年底,富某家中拆迁,为逃避法院执行,他将户主改为女儿,使补偿款存入女儿名下,之后再将钱取出占有。自作聪明的富某没想到,他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查实后,他被海宁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这起案件,是昨天嘉兴中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新闻通报会”上公布的典型案例之一。7月21日,最高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定于公布次日正式施行。通报会上,嘉兴中院结合典型案例,对新规进行了解读,并通报了嘉兴法院打击拒执违法犯罪的情况。
  嘉兴中院执行局局长张惠谊介绍,《刑法》 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何为情节严重,相关立法解释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而《解释》将之规定为三类八项行为,如第四项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非常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此外,《解释》还规定了部分拒执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也是一个亮点。
  他介绍,今年1至6月,全市法院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11人次,司法拘留370人次,移送公安11人,纳入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288人,立案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4件,有效震慑了拒执行为。此外,嘉兴中院去年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的十条措施》,切实保护胜诉权利。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那些企图不讲诚信的被执行人,将越来越难在社会上获得生存空间。”张惠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