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男子不执行判决 向法官泼汽油
孙某家住奉化溪口镇联胜村岭下自然村,2011年5月,孙某与溪口房屋拆迁服务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但孙某一直未能履行协议搬离房屋。2012年7月奉化拆迁办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同年10月9日,奉化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被告人孙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房屋腾空移交拆迁办。
此后,孙某以种种理由,拒绝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奉化市拆迁办无奈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2013年8月至9月期间,执行法官又多次上门对孙某进行说服教育,孙某仍拒绝配合执行工作。
2013年12月3日,奉化法院的执行法官来到了孙某所在村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孙某听说来了十余名法院工作人员,知道这次法院要动真格了,马上先把家里的门锁了起来。法院工作人员在表明身份要求孙某开门后,孙某拒不开门,并跑到了四楼的楼顶,拿起一桶液体就开始往楼下泼洒,部分液体还溅洒到了法官的身上,执行法官一闻,发现该液体散发着浓浓的汽油味。
孙某事后承认,这些汽油是他一个月前在一家加油站花了50元钱买的,就是用来对抗法院强制执行的。当时,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进行了口头警告,可是孙某却不听劝告,先后共向楼下泼了三次含有汽油的液体,并威胁执行法官说“烧了你们”,期间孙某还向楼下扔了一个未熄灭的烟头,幸亏其中一名执行法院及时发现并踩灭。
在庭审过程中,孙某对自己的所做作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深深的后悔。孙某解释说,泼下来的液体是水和汽油的混合物,他这么做只是想“吓吓”法官,来阻碍法院执行工作,其实并没有真正想要伤害执行法官的意思。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却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孙某已履行完毕全部执行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对其作出了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