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在丧失票据权利后 能否追回票据利益?
票据是我们经济生活中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由于票据本身的特性,法律对于票据相关的权利进行了特别的规定。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为票据过期等原因导致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你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我们将通过以下一则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11年3月A公司因向B公司购买产品,需要支付货款,便以背书方式向B公司交付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6月30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在该银行承兑汇票上B公司盖章载明:本汇票请你行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付款银行C银行盖章载明: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日由本行付款。
B公司收到该银行承兑汇票后因为尚未到期,即将汇票存放起来。后因相关业务员离职,未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导致该银行承兑汇票不慎被遗忘。
直到2014年1月初,B公司财务人员在整理资料时才发现了该银行承兑汇票。随后B公司的财务人员与C银行联系并要求付款,但C银行却以“票据权利超过2年时效”为由拒绝付款。
为追回应得的货款B公司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定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要求C银行向其支付人民币叁万元整。经过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B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人民币叁万元。
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要区分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票据时效、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权利就是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所享有的权利。
票据时效,指票据上权利的消灭时效。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连续不行使权利的,义务人可因期间的完成或届满而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或指权利人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连续不行使时,可因期间的完成或届满而丧失或消灭。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该利益的权利。
B公司虽然因其疏忽而没有在票据权利期限内提示付款,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但B公司作为持票人在票据权利丧失后,仍享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权利。”这是票据权利人B公司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法律依据。事实上,C银行基于其与A公司的承兑协议,已实际收到出票人A公司的资金,仅由于票据权利的消失,而使得C银行付款的义务得以免除,同时C银行获得额外利益。显然对C银行来说这是一种“不劳而获”,对B公司并不公平。故B公司在其票据权利丧失后,可以向C银行主张民事权利,要求C银行返还与票据记载金额相当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