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签协议约定“分手费” 男方“被分手”后却讨不到钱
同居十年,章某和戴某这对半路夫妻没有办过登记手续。但两人之间的一个协议,一直被章某视作生活的“保障”———如果之后女方要离开男方,需按每年5000元的标准支付男方劳动报酬。但这样的“分手费”,到底要不要付呢?12月29日,建德法院梅城法庭调解审结了这起案件。
2005年上半年,章某离异后,在亲戚介绍下认识了戴某。当时,章某45岁,戴某40岁,戴某的丈夫此前死于一场车祸。经一段时间的接触,双方都有意一起生活。由于戴某的儿子正在上高中,她便要求章某到她家里生活,章某见自己的孩子已成年,便答应了。
两人生活了一段时间后,章某提出登记结婚,但戴某以自己的儿子不同意为由拒绝,为此,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写明了两人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的缘由。并约定双方从2005年9月1日开始同居生活,以夫妻关系对待,终身相伴;男方对家庭生活负责,竭尽全力维护女方及其儿子的生活;女方儿子长大成家后,如坚决要求男方离开家庭,女方也无法留下男方,女方即按雇工每年支付男方工资劳动报酬5000元(从2005年9月1日同居时开始计算),如女方不支付,男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如男方中途擅自离开,男方同样按每年支付女方5000元。
有了这份“保障”,章某以戴某的家为家,虽然共同生活中,有些小的不愉快,“夫妻”生活还算和睦。直到2015年3月,章某生病住院,被确诊为肺癌。章某用自己老家的土地征收款十多万元进行了手术治疗。出院后,他感觉戴某开始疏远他,今年九月份,戴某更是委婉地“劝”他回老家养病。为此,今年11月,章某拿出了当初的协议,起诉戴某要求支付2005年至2015年这10年间的“劳动报酬”共计5万元。
法庭上,戴某称,这份协议是章某逼迫她签下的,之后双方也都没再提起过这份协议,况且这份协议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应属无效协议。戴某还称,两人在同居期间,章某喜欢打牌,并没有为家做多少贡献。
但章某则坚称,这份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他并没有逼迫戴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同居关系在我国法律上是不予保护的,当事人想通过契约的方式来维系长期的同居关系,没有法律依据。章某与戴某签订协议的目的,是维系终身同居关系,涉及到人身自由权,超越了意思自治的范畴,在法律上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但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章某帮助戴某抚养儿子,对戴某的家庭有帮助,现章某身患癌症,戴某应该对章某予以帮助。最终,经法官调解,戴某同意给予章某经济帮助款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