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住房该归谁?
离婚虽说是两个人感情走到终点的结果,但是离婚后的新生活,对两个人来说未尝不是新生,可是离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尤其是不动产的分割,这给多少本已走到感情边缘的夫妻又狠狠地刺了一刀。
案例
小王(男)和小钱(女)是大学同学,同时也是男女朋友,毕业后,两人感情稳定,且都定居在同一个城市,于是便有了结婚的念头。小王一合计,结婚得有套房子,奈何房价居高不下,于是一咬牙,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向银行贷款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用自己工作后的所有积蓄,支付了首付款。之后,小王便与小钱登记结婚,婚后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在小王名下,两人一起工作还贷。
结婚两年后,小王染上了赌博的恶习,不仅辞掉了工作,还输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小钱忍无可忍,决定和小王离婚。由于小王嗜赌成性,家中已无任何财产,同时两人并无孩子,因此,房子的归属问题便成为了两人的争议点。由于双方都想要这套房子,因此无法达成协议,小钱便一纸诉状将小王告至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
小钱认为,第一,其本人参与还款,法律依据《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双方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房屋产权证是在婚后取得的,虽然登记在小王名下,但小钱仍旧是共有人之一,根据物权法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采取登记生效原则,也就是说,只有登记才能过户,而该套房屋登记的时间在结婚后,因此,该套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小王认为,房子是其在婚前就向银行贷款购买的,首付款也是其本人用个人财产支付的,虽然房屋产权证是在婚后取得的,但是该套房产是登记在小王名下的,因此,该房屋应当归其个人所有。
那么,法院会支持小钱的诉请吗?
评析
《物权法》 对不动产的规定,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所以采取登记准则主义原则。而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只是在夫妻双方中,不存在第三者的说法。若是在婚姻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便把房子卖给第三者并办理了登记,且第三者是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这才是《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真实意义所在。因此,小钱的说法并不适用于本案。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