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医保鼓励家庭病床服务
10.08.2016 04:34
本文来源: 浙江省卫生
本报讯 (记者 王 鹏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公布《关于太原市基本医疗保险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鼓励有收治住院患者能力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医疗服务。
《意见》提出,太原市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家庭病床管理办法,规范家庭病床管理操作程序,严格出入院患者评估审核认定标准,落实家庭病床患者的相应医保待遇。家庭病床的医保待遇在原基础上将增加下列优惠项目:取消家庭病床起付标准;家庭病床个人自付比例参照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政策执行;设置基金支付上限。医保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每月支付限额为1350元(符合医保规定支付的家庭病床巡诊费按每周不超过2次计)。设床不足一个月的,按45元/床日限额结算。
《意见》明确,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人数、场所规模,内设相应的医务室、卫生所等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也可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支持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今后,入住养老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或治疗性医疗康复项目费用,可按门诊或住院诊疗标准,分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本文来源: 浙江省卫生
10.08.2016 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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