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 加强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管理

14.02.2017  12:34
      为加强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制度和积分入户政策,不久前,由天津市档案局起草,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和市档案局联合印发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从规范天津市人口服务管理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的收集、整理、安全保管、利用及归属流向等各项工作的要求和规范,进而指导市人社局和市公安局有序开展居住证积分及入户档案规范管理工作。

        《办法》共3章16条。在第一章总则中,阐明了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分为积分和入户两个方面内容。其中,明确指出居住证积分档案是市人社局、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在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申请资料的审核、打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居住证入户档案是市公安局在为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办理落户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办法》明确了市人社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和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分别为积分档案和入户档案的集中管理单位。在第二章立卷归档部分,分别对积分和入户文件材料的收集范围、保管期限界定、纸质档案整理和档案信息化等工作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规定积分档案和入户档案以“”为整理单位、一人一卷(袋),要求根据实际,取得入户资格的积分档案保管期限为50年,未取得入户资格的保管期限为3年,入户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积分档案各形成单位每年分2次向市人社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进行整理交接;入户档案由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集中立卷整理。在第三章保管、利用和移交部分,从档案安全保管、查询利用、鉴定销毁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办法》是天津市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的又一成果,将为提高基层公共服务利用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提供服务,对加强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档案和入户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对帮助外来人口提高利用公共服务的能力、保障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