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天内不到新岗位 就按旷工处理?
工作过程中遇到岗位调整,是很常见的事,很多人接到调岗通知,不管心里愿不愿意,一般也都是服从安排。但是,单位的任何调岗要求,员工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吗?近日象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案子,或许能给您提个醒。
2011年4月,李某与某针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5月9日,公司以李某工作责任心不强,频繁出错,纪律涣散,致使其负责的部门瘫痪,进而影响整体生产经营,不能胜任工作等为由,将李某的工作岗位调整至整烫工作岗位,相应地调整薪资,并限其即日起做好交接工作,3天内到新岗位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李某同日下午收到岗位调整及相关事项通知书后,不服该岗位调整,于同日向公司董事长发信息,表示不同意调岗,并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5月13日,公司以李某接到调岗通知之日后未按规定时间到新岗位报到,连续旷工5天为由,依照公司员工手册作出《关于对李某违纪处理通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李某同日在公司门口处得知该通知。7月30日,李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针织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1600元。后仲裁委作出裁决:针织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4300元。针织公司不服仲裁,向象山法院起诉,法院近日作出了结果相同的判决。
本案中,针织公司作出解除与李某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法官说法:
首先,要看公司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是否有依据。公司提出对李某进行岗位调整是因为李某不胜任现在的工作且违反纪律,导致影响生产经营,却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公司的调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作出调岗决定,未与李某协商,而李某对公司的行为已提出不同意见,可公司依然我行我素,并未听取李某意见。
其次,要看李某有否存在旷工5天的事实。公司5月9日将调岗通知交予李某,要求其在3天内到新岗位报到,故不应包括5月9日在内,而公司5月13日即认定李某已旷工5天,显然计算错误,且公司并未提供5月9日至13日的考勤记录。
再次,要看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该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因公司不能提供制订员工手册经过相应合法程序的依据,及对李某等进行了员工手册的培训学习或告知其内容的记录,故该员工手册对李某不能适用;即使适用,因公司没有证明李某旷工5天的依据,同样不能适用该员工手册的规定。
最后,公司未能提供解除李某劳动关系征得工会同意的证据,在程序上存在错误。
此案告诉我们,用人单位如果要对劳动者调整岗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协议。员工手册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集成,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任何处理,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然的话是不会得到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