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防洪能力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
浙水管〔2017〕40号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防洪能力提升 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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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大中型水库是流域、区域防洪体系中重要骨干工程,在防洪减灾中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我省部分大中型水库防洪、调洪库容不能正常使用,防洪能力无法充分发挥,成为流域、区域防洪的一大短板。同时,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产业集聚现象更加明显,发生同样标准洪水时造成的损失不断增大,经济社会发展对大中型水库防洪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对现有大中型水库防洪能力进行恢复提升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升水库防洪能力是流域、区域防洪减灾的需要,也是提高“两个高水平”建设水利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目前,新建水库不仅投资巨大,而且移民征地政策处理难,制约因素多,若采用工程或非工程措施对有条件的现有大中型水库防洪能力予以恢复和提升,可以实现“花小钱、办大事”的目的。各地要充分认识恢复提升大中型水库防洪能力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要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深入调查,全面梳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工程结构安全、库区遗留问题、水库功能定位、调度运用方式、下游河道泄洪能力等方面,逐库摸清影响辖区内大中型水库防洪能力正常发挥的问题; 梳理流域综合(防洪)规划中有关大中型水库的功能定位, 从流域、区域防洪角度总结水库历次防洪调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下游防洪新形势、新需求,认真分析恢复提升水库防洪能力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科学论证,多措并举。安全鉴定为二、三类坝的病险水库,要立即开展除险加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条件的应结合加固扩容,增加水库防洪库容。库区政策处理标准偏低或处理不到位的水库,应结合实际采用土地征用、租用或洪水保险等形式予以处理,尽可能建立稳定的长效补偿机制,确保水库防洪库容无障碍使用。以发电为主且下游防洪需求突出的水库,要研究探索采用购买防洪库容、调整运用计划等方式以增加防洪库容。对运行管理能力较强且泄洪设施完善的水库,应细化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实施预报调度,研究在主汛期降低起调水位以腾出更大的防洪库容的可能性;没有放空设施的水库,要研究设置泄洪放空洞的可能性,以提高水库泄洪能力和应急调度能力。 四、分步推进,务求实效。各市要组织所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管理单位和专业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认真分析,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大中型水库防洪能力恢复提升初步方案,于10月20日前报我厅水库管理总站。我厅正在组织编制《全省大中型水库防洪能力恢复提升实施方案》,请各地做好对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大中型水库防洪能力恢复提升有关工作情况,主动与发改、财政、电力等部门以及所涉及乡(镇)政府对接,积极争取大中型水库防洪能力恢复提升项目纳入当地今后五年水利重点工作,确保项目落地。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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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