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老人来江苏与儿女同住将享医保结算

01.12.2015  12:34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简称“草案修改稿”)首次明确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如果外埠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城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户口安置、医保结算、公共交通、进入公园等方面给予便利。此外,社区养老用房被挪作他用的,最高拟罚三万元。

  明确居家养老为基础

  鼓励家庭成员同住

  此次草案修改稿明确了“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于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护理补贴。

  外埠老人与儿女同住

  医保结算等应给予便利

  有不少老人退休后跟着孩子移居到另一个城市。针对这种情况,此次草案增加了一条“外埠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城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户口安置、医保结算、公共交通、进入公园等方面给予便利”。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南京早就这么做了。比如莫愁湖公园,不论是本地还是外地人,只要有相关证件(身份证、老年卡等)证明其年龄超过60岁就可以免费入园。而乘坐公共交通,达到年龄要求的外地老人也可以拿着身份证到市民卡网点办卡,半价或免费乘坐。省内异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也已增加到96家,工作还在推进。

  社区养老用房挪作他用

  最高拟罚三万元

  此次草案修改稿对社区养老用房做了规定,删除面积上限。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用房。并明确,新建住宅区的养老服务用房等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对已建成的住宅区,明确了养老用房的调剂方式,由当地政府通过购置、置换或者租赁实现。

  要把建成的养老用房用到实处,此次草案修改稿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等设置挪作他用。如果违反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徐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