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法规规章有件必备
04.12.2014 12:31
本文来源: 教育局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具体执行行为对法律法规的歪曲,而很少关注到一些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对法律法规的歪曲。其实,后者对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的危害性更大!”国务院法制办法规协调司负责人说。
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长期以来,国务院高度重视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从1987年开始建立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到1990年发布《法规规章备案规定》,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再到2001年发布《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进一步明确备案审查的基本程序……备案审查制度不断健全完善。
反映到日常工作中,法规规章是否超越权限、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是否违反制定程序、相互之间是否协调……近些年来,为维护法制统一,国务院法制办不断加大备案审查力度,特别是对发现规章存在问题的,采取请制定机关说明情况、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报请国务院改变或撤销等方式处理;发现地方性法规存在问题的,转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处理或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据介绍,截至今年10月底,国务院共收到备案登记的地方性法规17774件,地方政府规章20468件,国务院部门规章8492件。“特别是《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实施以来,国务院法制办重点对违法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擅自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违反制定程序等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发现存在问题的500多件法规规章,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处理和纠正。”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记者还了解到,地方各级政府已经普遍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政府和部门发布的“红头文件”进行监督,初步建立起了地方“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监督体系。据统计,自2003年至2013年,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01533件,经审查并处理和纠正的文件4141件,确保政令畅通。
如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幕已经打开,备案审查又该如何更加富有成效呢?
采访中,赵振华毫不避讳地指出“四大症结”:目前,法规规章有件必备目标基本实现,但是迟报、不规范报备情况时有发生;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还没有做到全覆盖;备案审查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变相设定许可审批、增加许可条件,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违法设立优惠政策,实施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等问题依然存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性审查机制还不完善,备案审查机构力量和能力明显不足。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健全日常审查与重点审查相结合、内部审查与专家协助审查相结合、主动审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请审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该负责人表示,特别是围绕当前政府职能转变的各项改革举措,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变相设立行政许可、增设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侵犯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影响法律正确实施等问题。
此外,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国务院法制办还将进一步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开展工作试点,制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指导意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对发现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纠正。
本文来源: 教育局
04.12.2014 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