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社会规则意识
法治是规则之治,法治意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而规则意识则是法治意识的核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法治是规则之治,法治意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而规则意识则是法治意识的核心。在当前的社会治理中,无论是各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公共权力滥用、对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权大于法等导致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还是时常见诸各类媒体的各种违规行为,诸如在国内外旅游中的种种不文明现象,因航班延误不问缘由打砸机场设施,在维权过程中的各种过激行为,不遵守公共规则和社会公德等等,都可以说是社会规则意识缺失造成的。
确立法治意识和理念,最重要的是要确立社会规则意识。现在中国人缺乏规则意识,希望别人遵守规则,按规则办事,自己则不愿受规则的约束。法治最基本的价值目标是秩序。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有赖于对规则的遵守,规则意识的确立。如果全体公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缺乏规则意识,缺乏法治理念,制定再多的法律,也都是毫无意义的空文,有法反而不如无法。社会的规则意识(或者说程序规则意识)应是社会法治意识中最基本的层面,或者说是社会法治意识的核心内涵。树立社会法治意识,首要是确立社会的规则意识,这是建立法治秩序的基础。
社会规则意识可以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社会规则意识是社会各类主体对各种社会规则(规范)诸如法律、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规则的认同、自觉服从与遵守,所形成的自主自律意识。狭义的社会规则意识是指各类社会主体在法治状态下通过对法律规范内在价值的认同,进而把法律有效地内化为其自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形成一种自觉的程序规则意识和自觉服从与遵守法律的自主自律意识。本文是从狭义上使用社会规则意识这一概念的。
作为现代社会的各类社会主体,其行为方式要体现理性精神和符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具体地说,社会规则意识就是社会各类主体在对法律信仰、认同的基础上,积极主动、自觉地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这里既包括公民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维护,也包括公民权利理性实施的正当性;既包括公民积极主动、自觉地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也包括公民消极被动、或被迫地遵守和服从法律规则;既包括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包括公民的公德意识;既包括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也包括政府和社会组织自觉依法规范权力等。但强调公民规则意识与强调权利意识并不矛盾,也不意味着要求每个公民缺乏自主地奴性服从法律,成为法律治理的对象,而是要求每个公民在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价值认同的基础上,能够理性地行使权利,积极主动地服从规则。
社会规则意识的确立,是由法治社会的性质决定的。社会的规则意识体现着对法律规则的自觉服从、遵守和对法治秩序的认可,而秩序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法治是以理性规则秩序为运行基础的,法治就意味着秩序。
作为社会法治意识内涵的一个基本或核心层面,社会规则意识的培养应着重体现在以下方面:
权利意识。权利意识包括积极的权利主张与合法权益的保护两个方面。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意识,或正当程序意识。这种正当性的要求,就是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要讲程序,遵循一定的规则,不能滥用权利。权利的节制意识,即控制权利的“超前消费”意识。对权利的节制,控制权利的“超前消费”就是要合理限制某些权利,使之符合所处时代所处社会的道德、法律、经济发展状况、文化等多种价值取向。当然,人们的权利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对权利的“超前消费”的控制需要在不断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合理地进行。自觉守法意识。守法意识,即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不管人们基于何种理由遵守法律,守法主体良好的守法意识是法律遵守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被遵守的关键因素。社会公德意识。遵守社会公德既是一项道德要求,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政府依法行政意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是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条件。依法行政,核心是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政府权力滥用。
建设法治社会,在整个社会确立各类社会主体的规则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对于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行政机关来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对社会组织来说,要在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渠道,依法依规维护公民权益;对每个公民来说,要学会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认为只有闹才能有效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不是法治社会对理性公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