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出台《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和单打冠军企业的实施意见》 分享 人民微博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近日,为加快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和单打冠军企业,充分发挥工业龙头企业和单打冠军企业在产业发展中的标杆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推动工业经济跨越发展,江山市出台了《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和单打冠军企业的实施意见》,并着重体现八大政策措施。
一是支持企业增强实力。培育期内,以培育企业前一年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环比增长超5%以上部分,对培育目标超50亿元的工业龙头培育企业,前三年按100%比例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比例给予奖励;其他培育企业,培育期内按50%比例给予奖励;对培育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前两年100%奖励,后三年50%奖励。
二是支持建设企业产业园。鼓励工业龙头培育企业发展新业态、新模式,自建产业园或以自身为核心通过收购、参(控)股、众筹、输出订单(标准)等模式建设产业园。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企业产业园项目,参照江政发〔2014〕35号文件规定,给予提前兑现基础设施配套奖励,并对亩均税收和入库总税收进行约定。
三是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培育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在培育期内,培育企业因兼并重组、内部资产调整等发生资产评估增值的,在资产重组、调整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在兼并重组后,以参与重组企业前一年的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环比增长超5%以上部分,对培育目标超50亿元的工业龙头培育企业,前三年按100%比例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比例给予奖励;其他培育企业,培育期内按50%比例给予奖励。
四是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培育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符合市有效投资、机器换人、智能制造等政策条件的,项目设备投资额补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可达2000万元。
五是提升企业创新能力。鼓励培育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高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定下限标准1个百分点以上(含1个百分点)的,对实际投入高于下限标准1个百分点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额给予10%的补助。优先支持培育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技术(研发)中心,优先支持培育目标超50亿元的工业龙头培育企业申报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对企业到海外设立、兼并、收购研发机构,在北京、上海等地或在“2011”、“211”及“985”高校、行业前3强科研院所设立专门研发机构,且企业占50%以上股权的,前三年按其研发设备投入和高端人才报酬实际支出总额给予10%的补贴,单家企业最高可达300万元。
六是加大融资服务支持。设立重点企业培育风险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5000万元与金融机构合作放大8-10倍,用于支持重点培育企业信用(质押)融资。其中,每家工业龙头培育企业可获得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额度支持;每家单打冠军培育企业可获得500万元以上的贷款额度支持。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经信局、财政局和金融机构协商制定。
七是支持企业人才引进。对培育企业引进纳税年薪20万元以上市外人才的落户、子女就学、医疗卫生、关系接转等方面给予重点服务和保障,并建立人才引进购房保障制度,对新引进人才在江购房的,按企业实际给予该人才购房补助额度的30%补助,每人最高可达30万元。
八是加大保障服务支持。建立培育企业执法报备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龙头和单打冠军培育企业开展巡查稽查、检验检测、勘验鉴定、调查核实、劳动执法、评估评比等执法检查活动,需分别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工业领导备案同意。各经济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培育企业服务力度,全力指导企业做好依法经营。(法规处、衢州市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