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副驾驶后排 不用系安全带?

09.09.2015  12:52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都应该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这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方式。一般坐车的人一直有一个误区,认为系安全带是司机的事,坐在后排的位置安全系数高,怀着侥幸心理,往往不系安全带。

  42岁的温州龙湾人林先生就因为这个“侥幸心理”吃了亏,他坐在汽车副驾驶后排的位置,因为没有系安全带,出了交通事故之后受伤。日前,法院认定,受害人未系安全带,自身有过错。

  受邀外出游玩

  未系安全带出车祸

  林先生是龙湾人,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某鞋厂工作。

  去年11月1日晚上,同事陈先生约林先生一起外出游玩,开了鞋厂的一辆七座面包车。当时林先生坐在副驾驶后面的位置,同乘的还有周先生。

  当天晚上11点10分,陈先生开车经过鹿城区南浦路由南往北,经过南浦桥前地段靠左侧道路逆向行驶。这时,34岁的温州市民曹先生(化名)驾驶一辆轿车对向开来,两车前部发生碰撞。

  经过交警认定,驾驶面包车的陈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方司机曹先生无责任。

  车子“挂彩”不说,乘客周先生和林先生都受了不同程度的伤。林先生的伤势尤为严重,下颌骨牙槽粉碎性骨折伴相应牙齿脱落、碎裂。经鉴定,他的伤势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车子借给朋友

  结果自己也成了被告

  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林先生觉得郁闷,对方车辆司机曹先生也很闹心。当天晚上,他开的车是从朋友王先生处借过来的,车辆所有权人是王先生,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陈先生当时驾驶的七座面包车,登记在鞋厂名下。

  林先生认为,自己出了交通事故受了伤,应该由肇事司机、车辆所有权人共同担责,保险公司要先行赔付损失。

  他把当天约他一起出去玩驾车的陈先生、面包车的所有权人鞋厂、对方车辆驾驶司机曹先生、对方车辆所有权人王先生、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告到了法院。

  林先生要求陈先生、鞋厂、曹先生、王先生共同赔偿13.8万余元,这还不包括后续治疗及牙齿整容费用,这些费用以后实际产生之后另行主张。他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上述损失先行赔付。

  2015年4月30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法院认定:受害人未系安全带自身有过错

  2015年7月1日,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已赔了林先生3.7万余元。车上另一名伤者周先生表示不起诉并愿意放弃交强险赔偿限额。

  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车辆使用人曹先生对事故无责任。没有证据证明车辆所有权人王先生对事故有过错,所以车主王先生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伤者林先生庭审中主张,他坐的面包车没装安全带,车有瑕疵,作为面包车所有权人,也就是鞋厂,也要与司机陈先生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这项主张,林先生也没提供证据证明面包车没装安全带,所以鞋厂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伤者林先生受同事陈先生的邀请外出游玩,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外出时的自身安全负有必要的谨慎义务。林先生坐着陈先生开的车,自己没系安全带,显然没注意照顾自己,具有过错。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从事故结果看,作为和伤者林先生同属车上人员的司机陈先生,用了安全带没受伤,这表明伤者林先生没有系安全带的行为,确实加重了自己的伤害程度。

  法院据此认为,伤者林先生因没系安全带,要自行承担10%的责任,剩余90%的责任应当由肇事司机陈先生承担。因对方车辆当时已投保了交强险,据法律规定,林先生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应由保险公司先予赔偿。

  9月8日,鹿城法院一审判决肇事司机陈先生赔林先生9.7万余元(不包括先行赔付的3.7万余元),判决保险公司赔林先生1.2万元。

  法官提醒,车在运行,其安全状态就处于不确定情况,路上的状况种种,上车第一件事情系安全带不仅是司机要养成的习惯,也是每一个乘车人要养成的习惯,无论乘客在车辆中所处的位置是前排还是后排。坐车系安全带,这不仅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也是保障意外发生时,将损害减到最低的自我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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