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和地矿专家基本信息登记(申报)的通知 厅办函〔2016〕8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各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各地矿专家: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监管办法》)和《浙江省地矿专家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专家监管办法》),建立地矿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和地矿专家信用档案,现就中介机构和地矿专家基本信息登记(申报)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一)填写表格。 明确本单位联络人,填写“单位联络人信息表”(附表1)、“地矿中介服务机构登记表”(附表2)和“资质信息表”(附表3),核实后加盖单位公章。
(二)开通账号。 联络人登录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地矿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平台”,进入“登录和注册”页面后点击“注册”进入账号开通页面,选择“企业用户”注册用户类型,录入“附表1”信息,上传“附表1”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电子文件。系统管理人员在收到资料5个工作日内以邮件方式反馈机构账号和初始密码至联络人邮箱。
(三)录入信息。 联络人登录账号,录入“附表2”、“附表3”内容,并上传相应表格及资质证书扫描电子件,完成机构信息登记。
二、地矿专家个人信息登记
(一)填写表格。 地矿专家须填写“专家登记(申报)表”(附表4)。在选择专业方向、管理类型和业绩信息时按以下要求填写:
1.专业方向。主编、审核专家应按“入库职称专业条件表”(附表5)选择职称专业。申报评审专家应按照“评审专家专业方向表”(附表6)选择专业方向。
2.管理类型。主编或审核专家应按照本人“职称专业”选择对应“管理类型”,“管理类型”可以多选但不得超过3类。
3.业绩信息。主编专家需填写参与编制本专业的成果报告3份及以上的业绩信息;审核专家需填写主编本专业的成果报告2份及以上或审核本专业的成果报告3份及以上的业绩信息;申报评审专家需填写评审本专业的成果报告3份及以上,或审核本专业成果报告5份及以上,或主编本专业的成果报告5份及以上的业绩信息。
(二)单位核实。 “附表4”须经所在单位核实后盖章(退休人员向原工作单位核实)。审核专家由本单位聘任并出具相应聘任文件。
(三)注册账号。 地矿专家登录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地矿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平台”,进入“登录和注册页面”后点击“注册”进入账号开通页面,选择“地矿专家”注册用户类型与登记(申报)专家类型(专家类型可多选),录入“附表4”中基本信息,经邮箱验证后完成个人账号注册。
(四)录入信息。 地矿专家登录个人账号后,录入“附表4”内容,上传相应材料的扫描电子件,完成登记、申报工作。
矿业权评估师、储量评估师和矿产督察员、国土资源部聘任的其他评审专家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填写、录入“附表4”中基本信息、注册账号。国土资源部聘任的其他评审专家注册并登录账号后还应当上传聘任证书扫描电子文件。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及时登记信息。 登记主编或审核专家前需所在单位在“省地矿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平台”登记机构信息。地矿中介服务机构要在12月10日前完成信息登记;联系方式、地址、法定代表人、资质(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在系统中更新。
主编、审核专家应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个人信息登记工作。
申报评审专家应在2016年12月15日前完成材料申报工作。
(二)加强信用管理。 地矿中介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地矿专家信息真实性的把关工作,做好本单位审核专家的聘任工作。地矿专家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登记、申报,确保个人信息的真实、有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中介机构监管办法》和《专家监管办法》规定,加强地矿项目库管理和地矿中介服务监管,做好地矿项目库和中介机构失信信息的采集录入。
(三)规范工作要求。 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地矿专家在开展地矿中介服务和承担财政出资地矿项目前,应在我省地矿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平台中登记信息,建立信用档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在委托开展地矿中介服务项目时应从地矿信用信息系统监管平台中选择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在地矿项目成果报告评审(验收)时,应根据项目评审所需职称、专业方向从地矿专家库中随机选用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
附表:1. 单位联络人信息表
2. 地矿中介服务机构登记表
3. 资质信息表
4. 专家登记(申报)表
6. 评审专家专业方向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17日
附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地矿中介服务机构和地矿专家基本信息登记(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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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1-17 16: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