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年国家赔偿金超2611万元 地方细则已列入规划

25.03.2015  19:13
张高平(左一)、张辉

       浙江在线杭州3月25日讯(浙江在线记者/胡昊 首席编辑/赵洁) 国家赔偿,这个看似高高在上的词语,正在随着张氏叔侄案、呼格案、念斌案等被更多人所了解,而事实上,国家赔偿这个概念早在1995年1月1日开始,就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而确立了。

  今天上午,浙江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对这20年来浙江国家赔偿案情况进行了发布。

   浙江20年国家赔偿金额超2611万元

   截至2014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723件(不含行政赔偿案件),平均每年30多件。1995年,国家赔偿案收案只有5件,顶峰是2001年,收到了最多的69件。

  但浙江高院赔偿委员会主任蒋中东说,其实,还有不少国家赔偿案,在经过赔偿义务机关自行处理后,并没有进入法院的国家赔偿程序,特别是公安、检察机关、监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实际发生的案件数要高于统计数。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有赔偿义务的机关包括了法院、公安、检察院、安全机关和监狱等。20年间,浙江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以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有434件,以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为166件,以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115件,以安全机关和监狱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8件。

  截至2014年,浙江法院决定赔偿223件,赔偿金总额为2611.3192万元。“从1995年到2011年,全省国家赔偿金支出非常有限,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许多地区甚至都没有动用过国家赔偿财政预算。”蒋中东说,但在2013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修正后,法院支付的国家赔偿金增长就很快了,“2013年支付国家赔偿金1207.5798万元,2014年是765.1731万元”。

   国家赔偿仍有难题 浙江将出台细则

  蒋中东表示,尽管法律保障已经有相关规定,司法环境也有所改善,但效果还不够理想。“还是有人不知申请赔偿、不愿申请赔偿、不敢申请赔偿现象,有的人宁愿信访,也不愿申请国家赔偿”,蒋中东说,有些部门意识不到位,把法院办理国家赔偿案件视为自揭家丑,认为案件越少越好,对申请能拒则拒,甚至采取私下协调途径解决。

  从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过低,当事人的赔偿请求与法定赔偿标准差距过大,国家赔偿立法滞后明显,赔偿请求人服判息诉难。

  比如“两张”案,叔侄二人总共获得了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近65.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但和二人提出的近300万元赔偿要求相比,还是差了很多。

  而念斌案的最新进展,国家赔偿为113万元,但念斌对于国家赔偿的申请是1500万元。目前福建高院已经受理了申请。

  蒋中东表示,目前国家赔偿还是有一些问题,比如赔偿义务机关与实际违法侵权机关缺乏对应关系,承担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不一定是真正违法侵权机关;有些案件时过境迁、物是人非,调查取证难,认定责任更难;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由谁追偿,如何追偿,追偿比例多少,均没有明确规定。

  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在判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国家赔偿需要到账,但事实上,这笔钱在各级预算当中,并没有专门列支,或者只有少额列支,如果要全额支付,就要法院进行多方协调,花掉的时间就比较长了。

  据了解, 目前《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列入浙江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规划, 浙江高院希望用法规来逐步解决国家赔偿追偿难的问题。

   “两张”案精神赔偿“具有里程碑意义”

  今天,作为一个典型案例,高院提到了“张氏叔侄奸杀冤案”。张辉、张高平于2013年5月2日分别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近300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决定分别支付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 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 同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 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至于张氏叔侄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赔偿。

  张辉、张高平再审无罪赔偿案社会影响巨大, 其精神损害赔偿被称为“具有里程碑意义”。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受侵害情形。但浙江高院认为,精神损害的后果往往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损害的程度成正比例关系,而重大刑事冤错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高于其他案件。

              浙江新闻+————————————————————

              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 皆可要求国家赔偿   

              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受害人都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包括: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包括: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